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5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细则所称企业,泛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非金属材料、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自评、评审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组织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
第六条 企业在标准化创建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又开展标准化评审。通过咨询与评审分离,形成咨询单位与评审单位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模式。
第七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应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自评和组织评审
第九条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后,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条 达标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自评,年度自评报告应网上提交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
1.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申报资料(见附件1)。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网上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网上答复申请企业。
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有缺项;
(2)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3)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印章是否清晰;
(4)自评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双方签订评审协议10日内,由评审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现场评审方案备案。
3.评审单位应按照申请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险程度等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量及评审方案,成立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必要时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支持。原则上,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5人日,其它企业不少于3人日,在此基础上从业人员每增加200人增加1人日评审工作量;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10人日;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20人日。
4.评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方案,严格按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确保评审质量。现场评审必须对否决项(见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逐项进行评审。
5.安全监管部门主管业务处(科)室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如实记录(见附件3)。现场监督可以通过委托评审组织单位、委派第三方技术专家等方式开展,也可以委托地方安监部门通过视频录像、现场照片等手段实时监督现场评审过程。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结果在被评审企业末次会议宣布。
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要点:
(1)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
(2)现场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评审组评审能力是否与被评审企业相符;
(4)否决项是否符合要求;
(5)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是否遗漏;
(6)重大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
(7)是否符合咨询与评审分离要求;
(8)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是否进行专项评审等。
6.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形成评审报告,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评审报告中应提供评审合同文本。评审报告应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审报告(结论页)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应进行要件审查:
(1)评审报告要素是否完整;
(2)评审报告是否有缺项;
(3)评审报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4)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章印是否清晰;
(5)标准化建设咨询与评审是否为同一家机构;
(6)评审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要件审查合格的,形成审查意见书报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1.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审查意见书和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结果进行公告,以安全监管部门名义颁发证书和牌匾,评审组织单位具体发放。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撤销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现场评审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遗漏、重大隐患未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4)经核查、评估,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当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程序同创建评审程序,评审3年的运行过程。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经自评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升级评审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
1.河北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协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自行确定。
2.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受理企业网上提交自评报告及申报资料合规性审查,形成书面意见网上通知是否符合要求;
(2)受主管处(科)室委托对评审现场进行过程监督;
(3)对评审单位网上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要件审查;
(4)为公告达标企业发放证书和牌匾;
(5)协助省安全监管局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对评审单位及评审员评审工作监督、检查,对相关举报投诉核查。
(6)负责评审员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测试大纲编写、题库管理、维护等工作;
(7)负责评审单位、评审员及其评审活动档案管理;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后台技术维护工作;
(9)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安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运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监管,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3.未实现标准化咨询与评审分离的评审报告不得通过。通过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隐瞒由同一家机构进行咨询与评审事实的,一经核实,该评审单位安全诚信等级一律降为D级,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4.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安监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评审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印发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安监管办〔2014〕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资料清单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
3、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