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前一阶段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成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夯实基层基础,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省安责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2021年度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责险联办〔202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继续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安责险制度,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安责险产品和事故预防、费率调节等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在2019年非煤矿山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2020年,力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达到90%以上,一般行业领域取得较大进展。到2021年,形成我市安责险参与社会安全治理的良性机制,基本建立起比较成熟的市场化运行的安责险制度。
二、实施范围、时间和组织机构
(一)实施范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厅字〔2020〕8号)要求,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化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全面推行安责险。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同时,在市南区探索试点餐饮、服务业、商贸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二)实施时间。2020年至2021年。
(三)组织机构。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完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其作用,研究全市安责险推行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四)承保机构。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以试点阶段全市安责险试点工作共保体作为承保机构。
三、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相关保险。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要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企业请求安责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企业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期限。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全市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应急局、青岛银保监局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的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标准。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保费缴纳。企业原则上应以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单位在当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鉴于试点范围扩大至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将市市场监管局纳入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管理本行业企业安责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各区(市)在准确、全面掌握本区(市)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推广和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向企业宣传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增强投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施。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组织本行业、本区(市)企业投保安责险。承保人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全面做好承保工作。受疫情影响,今年前一阶段的计划要纳入统筹考虑,即要做好与上一年度工作的衔接,也要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三)认真总结,全面覆盖。各区(市)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及时评估,改进措施,确保各个阶段工作全面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区(市)、各行业工作推动和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适时组织现场督导和交流,推广经验,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协同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共保体按照当年度参保企业保费总额的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用于全市范围的安全生产预防、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咨询服务、科技创新等工作。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二)开展“安责险+培训”。承保机构应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5%安排防灾防损费用,免费为参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山东省安全生产智慧培训平台”线上理论培训和取证考试服务,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可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费率动态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投保企业投保前一个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2.投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省、市、区(市)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未树立标杆企业的行业领域由相关部门根据“双体系”建设情况确定)。
3.投保企业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
4.投保企业被评为省级(行业领域)及以上、市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5%。
5.投保企业被纳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被纳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的,与因事故产生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降幅不超过30%。各承保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投保的,可按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费率调整标准执行。
(四)健全承保理赔服务机制。承保人应积极开拓安责险业务,不得拒绝任何企业投保;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实施财政补贴制度。2020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化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行业继续实施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政府财政补贴为40%,当年发生亡人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市级直接监管的企业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全额负担,其他企业由市与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每个企业单个保险期限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1年及以后年度不再实施财政补贴。企业投保时需缴纳100%保费,由保险承办机构按照监管层级分别向市、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市)应急部门统一汇总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汇总情况将资金拨付至保险承办机构,由保险承办机构将补贴拨付至投保企业。区(市)财政按年度与市财政清算市本级应负担资金。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企业。各级应急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续保和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七)探索建立“保险+科技+服务”模式。构建“保险+科技+服务”的新型保险模式,共保体通过搭建互联网科技应用平台,立足本源,以大数据为核心,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投保企业、专家机构等多方社会治理,实现对投保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闭环跟踪和服务专家的闭环管理。监管部门和投保企业积极参与,加强过程管控和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八)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将安责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建立承保人考核评估机制,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人,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淘汰,每年年底对承保人资格进行调整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