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10-26生效日期:2020-10-26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二)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其中,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还应当按照1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三)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四)新用途登记规定

  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继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并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规定允许用途。

  (五)登记证变更规定

  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1.登记量拟降低的;

  2.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3.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号)等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4.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二、简易申报衔接规定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一)信息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资料记录、保存和新危害信息报告。

  (二)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三)工艺产品研发登记证有效期

  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有效期为首次活动开始后两年。

  (四)登记证变更规定

  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1.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2.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获得登记证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3.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三、依法撤销登记证

  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符合12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四、12号令生效前后审批衔接

  对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建议拟提出登记申请的单位,合理安排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和申请材料。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6日

同地区相关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