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医疗机构开展《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在贯彻执行《规范》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与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医疗服务监管司 王川、王乐陈
联系电话:010-6879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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