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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工作行政督导和技术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工作行政督导和技术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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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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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环土壤〔2020〕21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0-07-20生效日期:2020-07-20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省土壤生态环境工作管理水平,经2020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工作行政督导和技术帮扶办法(试行)》《江西省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0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工作行政督导和技术帮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生态环境有关工作,更好督促、指导、帮扶各地规范有序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督导和技术帮扶(以下简称督导帮扶)对象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有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统筹施策、严格督导、科学帮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督导帮扶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厅直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相关市、县生态环境局以及特邀专家开展。
  厅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研判形势、确定任务、明确分工、组织实施、意见反馈、跟踪成效。
  厅直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任务分工负责具体帮扶指导,起草督导帮扶意见。
  相关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总结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和共享。
  特邀专家原则上从我省已发布的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中邀请,必要时可邀请国内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负责为各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专业建议。

  第四条 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导帮扶工作,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启动:
  (一)年度计划所列目标任务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存在不能按时完成的风险;
  (二)重点工作阶段性任务完成质量不能满足相关工作要求;
  (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技术帮扶申请,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开展的;
  (四)其他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开展的。

  第五条 督导帮扶主要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调研、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一)督促各地加快推进重点任务和相关工作;
  (二)梳理工作中存在的进度、质量、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三)强化政策解读,开展技术答疑,帮助找准改进方向,研究提出建议;
  (四)交流、共享重点工作任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五)其他需要督导帮扶的内容。

  第六条 督导帮扶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任务。厅土壤生态环境处提出需要开展督导帮扶的事项,成立督导帮扶工作组,启动相关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帮扶人员、帮扶内容、帮扶方式(重点帮扶、交叉帮扶等)、帮扶措施、帮扶时限等。
  (三)组织实施。督导帮扶工作组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实地督导帮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反馈。督导帮扶工作组草拟督导帮扶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形成正式意见后,反馈督导帮扶对象。
  (五)成效跟踪。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对督导帮扶所涉及目标任务推进成效进行跟踪调度。

  第七条 督导帮扶意见成效跟踪过程中,发现地方推动工作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质量仍然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规定,对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预警、通报等,相关记录纳入各地土壤生态管理年终考核和“以奖代补”内容。

  第八条 督导帮扶对象应按照督导帮扶工作组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按照督导帮扶意见做好后续各项改进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第九条 督导帮扶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土壤生态环境各项工作科学化和专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壤生态环境专家是指入选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的专家,主要为我省土壤生态环境项目咨询、评估(审)、论证、验收、技术帮扶等工作和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按本办法确定。专家库专家的专业范围覆盖土壤生态环境工作涉及的领域,分为土壤环境、水文地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等。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按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分类管理。未建立专家库的市、县(区)应使用省级专家库开展有关工作。
  厅土壤生态环境处会同厅人事处负责省级专家库专家征集和管理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江西省土壤生态环境信息平台专家库模块建设及维护。
  专家库专家一般面向省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征集,原则上每3 年动态更新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二)熟悉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 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 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五)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厅直系统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入选专家库;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入选省级专家库程序:
  (一)厅土壤生态环境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厅人事处发布专家库征集通知公告。
  (二)专家所在单位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进行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推荐材料包括:专家申报表(需经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专家承诺书,职称资格、资质等有关证件。
  (三)厅土壤生态环境处会同厅人事处对推荐的专家人选按第五条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在厅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
  (四)经公告后的专家信息交厅信息中心纳入江西省土壤生态环境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评审、咨询工作,提前研阅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审查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三)积极与其他专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并争取通过沟通与交流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技术评审、咨询快速、有序进行;
  (四)凡与评审咨询项目有利益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咨询公正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劳务报酬,不得收取项目承担单位、咨询单位的额外费用;
  (六)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土壤生态环境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七)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开展评审咨询等活动,要坚持回避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有关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编制单位、管理单位和前期所有工作参与单位人员;
  (二)参与或被聘为项目技术指导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咨询等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的。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的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批评、检举、揭发评审咨询工作中发现的不正当行为(含前期评审工作);
  (四)在确保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评审、咨询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工作有权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培训;
  (七)直接向评审组织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原则上,除省级核心专家以外的专家应当从江西省土壤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平台上抽取,每次评审、咨询的专家人数至少3 人且为单数。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同时在厅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一)责任心不强,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泄露评审咨询过程中不宜公开内部信息的;
  (三)参加技术评审咨询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与为项目咨询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未经同意,以专家库专家名义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并谋取利益,接受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土壤生态环境相关工作的个人观点;
  (六)年度内连续三次邀请不能正常参加评审咨询工作的;
  (七)受聘期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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