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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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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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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办〔2020〕20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5-09生效日期:2020-05-09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2

  1.4 适用范围... 3

  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3

  1.6 事件分级... 4

  1.7 预案体系... 4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5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2.3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 6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6

  2.5 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7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7

  3.1 预防工作... 7

  3.1.1 加强隐患排查... 7

  3.1.2 加强风险管控... 8

  3.1.3 加强预案管理... 8

  3.2 监测与监控... 9

  3.3 预警... 10

  3.3.1 预警分级... 10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1

  3.3.3 预警措施... 11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13

  3.4 信息报告... 13

  3.4.1 信息接报... 13

  3.4.2 信息上报... 14

  3.4.3 信息通报... 15

  4 应急响应... 16

  4.1 先期处置... 16

  4.2 分级响应... 16

  4.2.1 指挥和协调... 17

  4.2.2 Ⅰ级、Ⅱ级响应... 17

  4.2.3 Ⅲ级响应... 17

  4.2.4 Ⅳ级响应... 23

  4.3 响应升级... 23

  4.4 社会动员... 24

  4.5 信息发布... 24

  4.6 响应终止... 24

  5 后期工作... 25

  5.1 善后处理... 25

  5.2 调查评估... 25

  5.2.1 事件调查... 25

  5.2.2 污染损害评估... 25

  5.2.3 应急过程评价... 26

  5.3 征用补偿... 26

  6 应急保障... 26

  6.1 人力保障... 26

  6.2 资金保障... 27

  6.3 物资保障... 27

  6.4 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保障... 28

  6.5 通信保障... 28

  6.6 技术保障... 29

  6.7 环境责任保险... 29

  7 监督管理... 30

  7.1 预案演练... 30

  7.2 宣教培训... 30

  7.3 责任与奖惩... 31

  8 附则... 31

  8.1 名词术语定义... 31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3

  附件2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36

  附件3 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41

  附件4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44

  附件5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45

  附件6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6

  附件7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指引... 4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幸福和美中山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06);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01);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04);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2011.01);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08);

  1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07);

  15)《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2);

  16)《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10);

  17)《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2.08);

  18)《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

  19)《中山市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试行)》(2017.11)。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事件应对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环境风险源头预防。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市、镇区二级负责制,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社会危害,实行分级响应。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属地为主,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其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因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实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核心应急救援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和基层应急能力,强化社会参与。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大气重污染事件除外)。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海上溢油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中山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规定执行。

  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或大面积泄漏事故,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导致受纳水体、事故现场周边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和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3)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4)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非法违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7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水污染事件预案》、《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镇区、工业园区应急预案。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工业园区组织制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和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中山海事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中汇集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2。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应急工作小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3。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办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海洋环境、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气象、水利水文、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分为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现场处置等6个组进行相应的工作。

  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建立镇区环境应急专家组。

  2.5 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健全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鼓励相邻、相近的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工作

  3.1.1加强隐患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并实现动态管理与定期更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1.2加强风险管控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重点风险源、重点管控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范。重视污染地块再开发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建立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在市政府牵头下,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制定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镇区分局负责推进企业、工业园区、镇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演练、有保障,实现本辖区内各类环境风险源的识别、评估、监控、预警、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突发事件风险网格化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依法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1.3加强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制订重点河段、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居民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化工园区、电镀园区等重点区域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镇区分局报告。

  3.2 监测与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河涌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空气质量微观站环境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对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和化工园区、电镀园区等重点目标进行重点监控;强化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及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测预警体系;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市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和信息监控,并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境应急办。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务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3 预警

  市环境应急办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初步判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如无法判定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形成会商意见。若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

  橙色(Ⅱ级)以上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环境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核批和授权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市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中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

  (2)提供应急预警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各基础电信营运商及时向预警区域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3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当市域范围内发布防汛、防风等气象灾害预警时,市生态环境局及镇区分局加强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会同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进一步督促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做好台风期间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必要时要求相关单位采取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与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动预警,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台风期间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以及应急物资到位。

  (2)应急准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授权市环境应急办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政府应当授权市环境应急办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镇区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任何法人与公民应当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镇区分局或相关部门报告。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镇区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联系方式等,报告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市环境应急办。

  3.4.2信息上报

  市环境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境应急办应当在2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境应急办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4.2.2信息报告渠道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可先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2)续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对水、大气、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处理事件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3信息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镇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营救受伤或被困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因环境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于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4.2.2Ⅰ级、Ⅱ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初步认定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

  (二)响应措施。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调集和配置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

  4.2.3Ⅲ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初步认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措施。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工作组,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应对工作。

  专家咨询组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预测污染物的扩散趋势和迁移强度,提出可靠的现场处置建议。

  (1)现场污染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成员成立污染处置组,开展污染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方案;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市公安局: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保障救援道路畅通;配合做好涉剧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火灾扑救。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环境应急工程所需市政资源调配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事件涉及地表水污染时,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相关地表水的环境应急水利调度,减轻和消除事件引起的水环境影响;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事件涉及土壤污染时,负责提供事件地地质相关信息资料和现场地理信息相关数据,必要时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事件涉及地质灾害时,负责相关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用地环境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成员成立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事件相关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市水务局:开展水量水文应急监测,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用地环境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事件涉及土壤污染时,负责提供事件地地质相关信息资料,必要时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时,统筹协调市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测与分析。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3)转移安置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等成员组成应急保障组,共同转移安置人员及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转移安置人员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经费、通信、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建立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统筹调配辖区内应急物资与应急力量。

  市公安局:协助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开展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瓶装饮用水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调集应急响应所需应急运力。保障救援人员及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4)医学救援。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成员组成医学救援组,开展医学救援。

  市卫生健康局:事件涉及医疗救助时,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治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成员组成社会稳定组,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商务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流通领域。

  4.2.4Ⅳ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初步认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措施。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镇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各响应措施参照Ⅲ级响应实施。

  4.3 响应升级

  当事态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现场指挥官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更高级别的环境应急响应。

  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国家或广东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国家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4 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可发布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污染消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紧急动员令时,应积极配合行动,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4.5 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6 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后,采取或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消除残留污染,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水务和农业等部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证事发地的环境质量达标;组织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5.2 调查评估

  5.2.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2.2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相关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失评估工作,依法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5.2.3应急过程评价

  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过程评价内容包括: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按职责规定提出应急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情况等。

  5.3 征用补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返还代政府调用的应急物资或者按规定给予补偿;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加强核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吸收生态环境、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推动政企共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区域性、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必要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有应急处置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水体、大气、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和监管技术人员培训。

  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开展以有班子、有机制、有预案、有队伍、有物资、有培训演练等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街道)基层环境应急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推进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基层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播、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能力。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灾害、不明原因等因素造成的,以及无法查明肇事责任人的突发环境事件,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给予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机构在水体、大气、土壤等监测分析仪器设备购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程、应急培训及演练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6.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政府专门储备、企业代储备等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模式,提高区域综合保障能力;推动建设重点区域应急物资储备中心,根据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企事业单位作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要对照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使用后和过期失效的环境应急物资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确保随时找得到、调得动、用得上、效果好。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 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运输企业调集应急运力,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6 技术保障

  加快引进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使用无人机等先进设备与物联网技术,通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数据传输、应急监测、远程监控等应用,为应急指挥部现场科学决策、有效处置环境事件提供参考依据;加强配置先进的土壤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全面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与土壤监测分析水平。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重点河流和区域大气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能力。

  完善市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论热点的信息化预警能力,掌握环境风险点源、环境应急处置方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等信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环境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环境责任保险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可灵活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并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专门的培训以及本预案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市“环保先锋”宣讲团等组织应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本预案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府办〔2018〕18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中山海事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中汇集团等。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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