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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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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应急〔2020〕88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7-08生效日期:2020-07-08

各县(市、区)应急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环局: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压紧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清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扬安字〔2020〕4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的意见》(扬应急〔2020〕26号)和市领导批示要求,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化工)、专门储存、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

  二、时间安排

  2020年7月13日至7月30日,江都区属地自查可延迟到8月30日。

  三、检查形式

  1、履职报告:所有列入检查范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扬应急〔2020〕26号)文件要求,全面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履职报告由本人签字,7月20日前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所有履职报告将通过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2、现场检查:对未列入年度深度检查计划、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以及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攻坚行动名单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已列入上述检查的企业以相关检查结果为准。

  3、交叉互查: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和一般化工企业采取县(市、区)交叉互查的形式进行,危化品经营企业(带储存)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企业名单及分工见附件)。

  4、现场述职:7月底市政府召开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会,届时将选择部分企业负责人就上半年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现场述职。

  四、检查重点

  1、企业负责人对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清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扬安字〔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的意见》(扬应急〔2020〕26号)规定履行职责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执行情况,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3、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相关见证资料;

  4、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自查自纠情况。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必须包含以上四个方面内容,并对专项整治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五、工作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追究法律责任。

  2、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将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和“双随机”检查企业库,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

  3、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4、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存在虚假情况,可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5、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交叉互查或现场检查,可视情况邀请专家参与检查,属地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6、8月5日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将本次专项检查小结报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

  联系人:杨蕾,联系电话:80597527,邮箱:yangleiyyy2020@163.com。

  附件:1.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交叉互查分工名单(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和一般化工企业)

  2.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属地检查企业名单(危化品经营企业(带储存))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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