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工程过程监管,保证消防工程质量,提高消防验收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竣工验收含义
本通知所称消防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查验,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消防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明确消防竣工验收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消防竣工验收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落实消防竣工验收工作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作为消防工程的重要内容,应当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和相关部门开展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三)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消防竣工验收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并组织实施,也可单独组织实施。
四、完善消防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并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和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提交工程竣工图纸,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见附件2)和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
(二)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搜集完善监理资料,并将竣工图纸与己完工程、有关消防工程技术文件进行对照核查,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和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内容同上)。
(三)设计单位对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四)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已按规定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规范消防竣工验收程序(流程图见附件8)
(一)建设单位对符合消防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消防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等书面通知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成员开展消防竣工验收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2、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并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表(见附件4),其中有距离、高度、宽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还应填写现场实测数据记录表(见附件5);
4、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消防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6)。
(四)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消防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质量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见附件7),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按目录的归档内容和顺序(见附件1)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作为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规范消防竣工验收判定条件
(一)消防竣工验收现场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验收意见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2、查验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3、查验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4、系统功能和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二)消防竣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消防竣工验收。
七、明确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供消防竣工验收报告等申报材料。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或备案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中存在虚假验收情况的,一经发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即判定该项目验收不合格或不予备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为过渡期。
本通知要求的内容,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施行。过渡期间,建设单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原有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或新版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目录
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3.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
4.现场检查情况表
5.现场实测数据记录表
6.消防竣工验收记录
7.消防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消防竣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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