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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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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7-03生效日期:2020-07-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规范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展览活动复展复业,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科学开展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展览业在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展览业防控和应变能力,确保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各项展览活动科学稳妥、安全有序开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人民政府要对属地举办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按照分区分级标准,根据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相应的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群防群控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群防群控意识,所有展览活动参与者(包含展览场所单位、展览举办单位、参展商、服务商、观众、现场工作人员等)都必须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自觉执行防控要求,严格履行防控职责,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防控,做到不留死角。

  (三)科学专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疾控部门的专业防控要求,在卫健、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科学防控、专业防控;制订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防控到位,处置及时,信息收集要完整和可追溯。

  (四)分级分类原则。根据疫情响应级别,结合展览活动特点和各地实际情况,针对来自市内、省(区)内、跨省(区)、境外不同区域和低、中、高不同等级风险地区的展览活动参与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审慎举办大型涉外展览活动,要按照国家和各地防控疫情境外输入的要求做好防控并落实管理责任。鼓励境外参展商和观众通过在线方式参展参会,或委托其在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合作伙伴等参加线下展会。

  (五)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本地区疫情响应级别调整变化,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调整展览活动防控措施。

  (六)风险可控原则。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暂不举办展览活动。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可举办必要的展览活动。举办展览活动要做好疫情风险评估,有效管控并防范重大风险隐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展览活动风险总体可控。

  三、严格落实展览活动举办地防控责任

  (一)举办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原则,按照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相应的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商务、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的意见和职责分工做好展览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制订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督促展览活动有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展览活动举办单位(主、承办单位,下同)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展览活动期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展览场所单位承担展览活动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负责展览场所防疫消杀、通风保洁、现场疫情防控设备、相关防疫物资、应急处置场地的安排配置。

  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承担联防联控责任,要按照展览活动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科学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如在现场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立即自我隔离并及时通知疾控工作人员。

  (三)鼓励展览活动创新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和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做好展览活动,采取线上预登记、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做好展商观众注册、安检、门禁、自助取证、顺序入场、精准对接等服务工作。

  (四)加强工作人员防疫培训。地方政府要指导督促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展览场所单位、相关服务企业等提前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排查,开展防疫知识培训,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宣传,确保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大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地方政府要引导和支持展览活动举办单位采取线上线下多样化宣传方式积极开展展览活动期间防疫宣传,确保所有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知悉防疫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四、压实压紧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场所单位等疫情防控责任

  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单位要根据展览活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做好现场应急医疗、人员隔离、消防安全、防疫物资配备等服务保障安排;要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严格遵循信息必验、身份必录、体温必测、消毒必做、突发必处的“五必”要求。

  (一)展览活动举办单位的防控责任

  1.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展览活动的安全防护要求及健康查验程序,做好注册人员健康状况信息核验和登记,对展览活动参与人员实施健康排查,确保人员信息可追溯。

  2. 按防控要求合理规划展览活动人员动线,提出流量管控方案。根据场地规模控制入馆人员数量,实行预约分流、分批错时入馆等管控措施,引导参展观展人员保持合理间距。

  3. 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展位布局,通道宽度和展位间距要符合防控要求。加强现场人流管控,引导人员有序观展,有序进出。

  4. 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展前做好口罩、消毒用品等必要的防疫物资储备。

  5. 对所有展览活动参与人员实施健康排查,并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和培训工作。

  6.一旦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须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7. 主动配合展览活动举办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二)展览场所的防控责任

  8. 根据展览活动规模情况,展览场所应划定明确的功能分区,如落客区、测温区、安检区、登录区、展览展示区等,做好观展线路的指引,有效控制人流和人员活动间距。

  9. 展览场所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门禁、安检、测温设备,设置临时隔离区,并配备适量应急防疫物资。

  10. 应建立现场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工作人员须戴口罩,人员入场须进行体温检测。

  11. 展览场所单位在展览活动举办前,应对展览场所和设备,特别是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清洁消杀。

  在展览活动布展、开展和撤展期间,应加强展馆通风换气,每日定时高频做好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并在相关区域更新公示消毒情况。

  12. 展览场所单位要协助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做好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的健康排查、安全检查、秩序维护、现场巡视、流量管控、应急处置等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13. 通过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宣传视频等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增强健康防护意识,营造文明参展参观良好氛围。

  (三)服务商、参展商的联防联控责任

  14. 预先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排查,按要求向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如实报备。

  15. 负责做好本单位展位和服务区域的日常消毒、人员防护工作。

  16. 如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主动自我隔离并及时告知展览活动举办单位,配合做好早期排查等工作。

  (四)餐饮管理防控措施

  17. 餐饮服务商必须具备法定经营资质,做好服务人员的卫生防护,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

  18. 设立专用就餐区,间隔安全距离取餐用餐。

  19. 加强就餐区卫生管理,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五)垃圾处置防控措施

  20. 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21. 展览场所内应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并作好标识。安排专人每日及时收集、集中消毒,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指导展览活动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优化和完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不折不扣落细落实落地。

  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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