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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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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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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2020〕108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28生效日期:2020-04-28

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为推进我市环评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提高备案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备案主体和责任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规定的报告表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依法备案;未完成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

  报告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行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报告表。网上备案系统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平台,报告表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对其备案的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报告表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在备案平台提交的报告表不视作我局认可的环评文件。

  二、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单位是备案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需在报告表备案前,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报告表等备案信息。备案后公示时间至少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三、强化监管,严查备案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各管理局应采取抽查、根据举报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备案的建设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备案项目总量的25%,抽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报告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各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报告表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建设单位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办理备案手续的,各管理局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并在备案平台发布公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违反承诺,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各管理局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在备案平台发布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报告表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对于报告表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纠正,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报告表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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