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推进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参保单位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调整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不同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7%、0.8%、1.1%、1.3%、1.5%。
三、调整行业费率浮动标准
各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设定浮动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各设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四、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
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根据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
用人单位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可根据其纳税登记的行业或按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选择相近似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按第三类行业费率标准执行;从事单一行业派遣的,可按照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更的,受理变更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相关变更信息,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变更登记的次月起调整其行业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本轮企业工伤保险费阶段性下调措施的平稳实施,2020年4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4月底前维持原费率标准不变,从2020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调整后的基准费率高于原基准费率的,实行三年过渡,第一年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第二年落实差额的50%,第三年按标准调整到位。过渡期内费率浮动档次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按本通知做好本区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超过18个月的,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的行业费率标准执行;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低于18个月的,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可自行确定基准费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文件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