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2月22日至29日,山东、山西、云南接连发生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重大风险管控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
(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
2月29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该矿为民营企业,属建设矿井,生产能力从21万吨/年拟改造升级为30万吨/年。
初步分析,事故地点掘进煤巷倾角达35度,布置在断层附近,应力集中;在掘进大倾角巷道时未采取超前支护和防止煤壁垮落的安全措施,煤层垮落导致作业人员掩埋致死。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法违规掘进作业。该矿在未被批准复工复产的情况下,于2月25日以检修之名在+1700m水平西翼运输巷3号联络上山违规组织掘进作业,且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二是蓄意造假逃避监管。该矿隐瞒掘进作业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无该作业巷道的瓦斯浓度监控数据;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未填绘该作业巷道;瓦斯检查员只检查瓦斯,不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日报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三是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到位。该矿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且发生事故的巷道不在建设项目设计巷道范围内。四是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该矿多数管理人员对项目设计、安全风险、节后收假培训、规程编制及其贯彻学习等情况不清楚。
(二)山西晋能集团晋中紫金煤业公司“2•23”较大顶板事故。
2月23日,山西晋能集团晋中紫金煤业公司发生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矿为山西晋能集团所属的资源整合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初步分析,当班工人在处理井下冒落区补打锚杆眼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未进行临时支护,导致离层的顶板冒落。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发生事故后该矿隐瞒不报,接群众举报后由晋中市、榆次区政府组织核查,确认该矿瞒报事故,但矿方在核查时仍谎称是在排水巡查时发生冒顶;二是驻矿巡查队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督促该矿进行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事故瞒报和事故具体情况仍在进一步核实,事故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三)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公司“2•2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2月22日,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为冲击地压矿井,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核定生产能力624万吨/年。
初步分析,该矿2305S综放工作面埋深约1004米,所开采的3煤及其顶底板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岩体自重应力高,并存在地质构造,2305S综放工作面区域发生冲击地压后,巷道支护不能承受强动载冲击作用,造成上平巷部分区段顶板冒落、两帮移近、底板鼓起、支架折损,导致人员死亡。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该矿未认真吸取山东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教训,风险研判不够,对大区域构造应力调整、邻近地质构造对工作面冲击地压防治的影响分析不全面,采煤工作面防冲设计有缺陷或措施执行不力;二是劳动组织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采煤机切割期间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上平巷限员区规定。事故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上述3起事故反映出一些煤矿安全红线意识不牢固,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企业负责人冒险组织违法违规生产;一些煤矿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不到位,灾害防治措施不实不细,生产能力与灾害治理水平不相符;个别地区复工复产安全把关不严,致使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哄而上”。
二、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在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强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督促地方强化复工复产中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落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深切关怀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从疫情防控和支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高度,清醒认识到守住安全底线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支持,是对疫情防控大局的最大支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把狠抓落实作为硬规矩,把根除隐患作为硬任务,把防范事故成效作为硬指标,以实际行动和安全成效体现“两个维护”。
(一)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安全关。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5号)要求,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分区分级分类开展煤矿复工复产,要把“开小灶”范围内的企业、灾害严重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要严把人员关,“五职矿长”不齐全、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或不能履行职责、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职工培训不合格的煤矿,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数量难以满足要求的,要减少开工头面,不得跨工种作业,严禁采掘职工混用;对机械化程度低,入井人员多,产量低、灾害重、安全不放心的煤矿,要慎重复工复产,坚决做到不安全绝不能复工复产。要严把程序关,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好验收程序;对发现验收走过场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没有履行复工复产程序擅自生产作业的煤矿企业,要严肃追责问责,并在媒体上公布处理结果,起到震慑作用。
(二)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效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地方防疫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以县区为单位,按照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复工复产情况,结合ABCD四类煤矿,实施差异化监察检查。有条件的必须开展现场检查,不能到现场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远程监察执法,有序推动“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和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力度,加快与各煤矿企业联网进度,为提高执法效果、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创造条件。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辖区煤矿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组织力量对其“开小灶”,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冲击地压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科学论证采煤工作面推进进度,确定合理工作强度。对小煤矿较多地区,要研究采取防止井下随意私开作业头面的措施,有效指导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见到效果。
(四)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今年执法重点,贯穿全年执法工作始终。要重点打击整治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或以检修、整改隐患等名义组织生产建设行为。要重点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严防违规多头多面布置,严防搞人海战术,严防交接班交叉平行作业。要重点打击整治重大隐患不整改仍组织生产的行为,及时消除瓦斯超限生产、防突措施不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措施不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全不起作用等重大隐患。
(五)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山东、山西、云南煤矿安监局要对上述3起事故提级调查,尽快彻查事故原因,深入分析暴露出的问题。要依法追责问责,对违法违规组织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并按程序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要开展警示教育,及时约谈相关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部署传达至辖区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产煤地区和企业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