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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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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_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14生效日期:2020-02-14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三类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进行分类简化,加快办理。

  (一)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疫情结束后不再运营),在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需环评审批和备案。

  (二)与三类建设项目相关的厂房、病房、实验室等建筑物,可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三)除第(一)、(二)点外的其他三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各审批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尽快完成审批。

  二、继续深化环评审批改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对于简易低风险的普通厂房、仓库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

  (二)继续执行《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对纳入名录的31项工程建设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三)对于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免于环评管理。经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

  三、继续深化排污许可服务,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一)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及专职环保员作用,结合日常监管并充分利用短信、微信、QQ等方式,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网址、办理要求、咨询电话等信息告知排污单位,对已有以及新纳入的排污单位做好排污许可技术答疑、指导等服务,大力宣传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继续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做到“不见面”审批。

  (三)各区分局应提高对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团队的人员、技术力量,摸清辖区固定污染源底数,2月底前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附件:1.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doc

  2.环办环评函〔2020〕56号.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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