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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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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六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7-30生效日期:2019-07-3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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