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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全市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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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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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办〔2019〕26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5-22生效日期:2019-05-22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安委会自2018年底至2019年初,组织全市开展了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仓储物流企业(场所)业态复杂,点多面广,隐患难以彻底根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强化整治效果,贯彻落实好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继续开展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历年事故分析,仓储物流行业在夏季、秋季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一旦发生事故,总会伴随烈火、浓烟,在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往往对我市安全稳定的环境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2019年恰逢建国70周年,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更加重大。全市各区各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开展仓储物流企业(场所)专项整治的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以坚定的信心和毅力,打赢仓储物流企业(场所)整治的硬仗,全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

  (一)整治范围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整治,结合附表中的7项重点排查问题隐患,重点排查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以仓储经营为主的企业。

  (二)时间节点

  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重点做好“三个一”工程。

  1.部署和集中梳理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区域、本行业实际情况,在上一轮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本轮整治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专门部署,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同时,将本区域、本行业监管的仓储物流企业(场所)按照附表的要求梳理造册,形成总体情况表,实现“一企一账”。

  2.整改治理阶段(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

  各区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轮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同时,聘请专家对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开展隐患排查,责令企业整改。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现“一企一案”。

  3.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适时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逐项跟踪已提报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逐项整改销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实现“一企一清”。

  (三)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仓储和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生〔2018〕21号)执行,重点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消防总队:负责对仓储物流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提报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涉氨制冷仓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他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提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全市货运场站及港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场所)进行排查整治。督促物流运输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对进入库区车辆安全设备、装卸过程的安全检查。落实“打非治违”责任,取缔非法违法货运场站。

  市商务委:负责对全市规模以上商贸企业仓库和零售企业所属物流配送中心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对仓储货物严格实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实时动态准确掌握货物信息,并开展内部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商务部门开展商贸仓储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或隐患整改不力的,提报消防、应急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邮政、快递企业的仓储物流仓库、城市配送站、物流中转站等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负责依法取缔行业监管的非法违法企业。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依法查处物流仓储企业擅自占用市政工程设施,妨碍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储存的仓储物流企业(场所)进行查处。负责对仓储和物流企业(场所)的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提报的存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教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水务局等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内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全面排查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请各区政府、各行业部门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本区、本行业《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市安委办;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文字总结和《执法处罚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市安委办;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全面工作文字总结和附件1、附件2报送至市安委办。报送文字总结及附件表格均包含电子版和盖章件照片,统一报送电子邮箱:zhoubin@yjgl.tj.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落实责任

  全市上下一定要清醒认识我市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工作的严峻性,把“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思想上要真正地把隐患当作事故来看待,行动上要真正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按照地区部门统一部署要求,确定每个区域、点位检查隐患的责任人。同时,各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特点,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抓好仓储物流(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区各部门组织督查、暗查、突击检查,向全市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各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对可能存在的盲区盲点进行排查。对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的要组织抽查;对重点单位要组织“回头看”和暗查、夜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进行再确认,防止隐患反弹回潮;对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物流园区、大型仓库,要紧盯不放;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扭住不放,形成闭环;对发现的隐患立即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停产关闭。

  (三)严格执法,夯实基础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四铁”要求,严格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立案处罚,典型隐患要通报曝光,相关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并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同时,要着力夯实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基础,一是要强化宣传教育。在利用现有宣传平台渠道基础上,借助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消防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学习仓储物流安全知识。二是要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各区各部门在督促企业自查电气火灾隐患的同时,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开展用电安全第三方检测监测。要大力推动企业运用“电管医生”、“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科技保障手段,预防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三是要疏堵结合。在采取关闭取缔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要积极通过规划建设具备相应安全消防条件的新园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涉及港口码头或仓储物流企业较密集的区域,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探索新建“港外物流园”和“城镇物流园”。

  附件:1.仓储物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执法处罚问责情况统计表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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