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安办〔2019〕1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4-28生效日期:2019-04-28

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认清当前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严峻紧迫形势,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部日前召开了防风险保稳定工作视频会议,分析解决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问题。为认真贯彻应急管理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市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批示要求,市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认清形势,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从严执法,严格事故查处,切实承担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大政治责任,集中力量下大决心,坚决遏制危化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紧盯整改进度、严把整改标准,确保4月底前各项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毕。部署开展“五一”节假日期间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节日期间连续生产的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要组织专家对企业重新“过筛子”,凡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该停必须停产,要对危化品企业主和管理团队逐一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必须在岗在位,死看硬守,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情况重新进行梳理,实行有目标、有重点分级管控,要严格控制不懂不会、不诚信和违法违规人员继续办厂办企或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没有技术力量又没有聘请专业团队的,要坚决停下来。

  (四)要按照中央部署,坚持最高规格、最密部署、最严措施,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世界园艺博览会和“五一”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绝对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充分认清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的严峻紧迫形势,全方位系统性风险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危化品爆炸事故,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系统排查和研判,坚决打好重大安全风险攻坚战,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主体责任,立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精心组织,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铁规”地位,对非法违法行为要打到痛处,做到“铁腕”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专家指导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对本辖区、本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对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企业一律在主流媒体曝光,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切实落实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督。

  (四)强化监督问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隐患问题“清仓见底”的要求,4月底前务必全部清零。要依法按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现场复查,对于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按上限处罚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隐患问题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加强监督考核,对自查走形式、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执法查处不严格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4月28日

  (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208901)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化工企业操作规程管理规范(T/CCSAS 026-2023)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指引(2024 版)》的公告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液氯(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函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票证填写注意事项》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