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工业和经济主管部门、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第3号令)、《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2016〕111号)要求,为防范企业在拆除设施、设备、建(构)筑物过程中污染土壤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等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将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备案表,报拆除活动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技术规定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并妥善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报告、监测报告和台帐等资料,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属地监管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对企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未严格落实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的拆除活动,要依法查处。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各区工业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对于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等相关措施。
三、加强市区联动和部门信息共享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备案情况相互通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市管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告知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要根据监管职责加强对市管企业拆除活动的现场检查。市固废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支持,指导协调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过程中所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做好保障工作。
附件: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表
2.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