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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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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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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政发〔 2017〕4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7-11-01生效日期:2017-12-01

  备注:浙江省最新最低月工资标准已执行2021年7月28日实施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 年12 月1 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 元、1800 元、1660 元、1500 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 元、16.5 元、15元、13.6 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2017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适用区域

月标准

小时标准

一档

2010

18.4

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二档

1800

16.5

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三档

1660

15

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县、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及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四档

1500

13.6

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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