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3月18日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9号)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6
1.1 编制目的……………………………………………………6
1.2 编制依据……………………………………………………6
1.3 事故分级……………………………………………………6
1.4 适用范围……………………………………………………7
1.5 工作原则……………………………………………………8
2.组织机构与职责 ………………………………………………8
2.1 组织指挥机构………………………………………………9
2.2 办事机构 …………………………………………………10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0
2.4 现场指挥部 ………………………………………………15
2.5 专家组 ……………………………………………………17
3.预防与预警 …………………………………………………17
3.1 风险分析与隐患排查治理 ………………………………17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18
3.3 预警分级 …………………………………………………18
3.4 预警发布 …………………………………………………19
3.5 预警行动 …………………………………………………20
3.6 预警解除 …………………………………………………20
4.应急处置 ……………………………………………………20
4.1 信息报告 …………………………………………………20
4.2 先期处置 …………………………………………………21
4.3 分级响应 …………………………………………………22
4.4 响应级别调整 ……………………………………………23
4.5 应急终止 …………………………………………………24
4.6 信息发布 …………………………………………………24
5.后期处置 ……………………………………………………24
5.1 善后处置 …………………………………………………24
5.2 保险赔付 …………………………………………………25
5.3 总结评估和事故调查 ……………………………………25
6.应急保障 ……………………………………………………25
6.1 人员安全保障 ……………………………………………25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26
6.3 技术装备保障 ……………………………………………26
6.4 应急队伍保障 ……………………………………………27
6.5 交通运输保障 ……………………………………………27
6.6 医疗卫生保障 ……………………………………………28
6.7 社会治安保障 ……………………………………………28
6.8 物资保障 …………………………………………………28
6.9 经费保障 …………………………………………………28
6.10 避难场所保障……………………………………………29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29
7.预案管理………………………………………………………29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29
7.2 预案备案 …………………………………………………30
7.3 预案修订 …………………………………………………30
8.责任追究与奖惩………………………………………………30
9.附则……………………………………………………………31
9.1 预案制定 …………………………………………………31
9.2 预案解释 …………………………………………………31
9.3 预案实施 …………………………………………………31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确保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1.3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或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
道路交通事故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制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执行;
燃气事故按《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供水事故按《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西安市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按《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地铁施工事故按《西安市地铁施工事故处置与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地铁运营突发事件按《西安市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建筑施工事故按《西安市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其它领域的事故灾难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构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
总 指 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2.1.1 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 接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报告并落实指令;
2.1.3 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2.1.4 指导区县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各类应急资源;
2.1.6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安监局和市应急办共同组成,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根据情况可选择进驻市政府应急指挥大厅开展工作,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2.1 主要职责:
①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处理日常工作,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
②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备正常运转,保障应急救援信息传输畅通;
③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
④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拟定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⑤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
⑥做好资源调配、情况通报、专家联络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⑦组织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协助市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西安市应急指挥大厅的正常运转。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工办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调运和应急救援专家的输送工作;负责《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西安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障、消防、交通秩序维护;负责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西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所辖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运力,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运送;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所辖公路安全畅通。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西安市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方面应急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负责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旅发委:组织协调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旅行社、旅游等级景点区、旅游星级饭店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事故区域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并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负责西安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为市应急指挥部做出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发改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提出应急重要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西安市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配和发放等社会救助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措施;负责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区域震情监测和地震预警,负责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对事故单位危房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农林委: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群众思想安抚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职工政治、经济权益。
市监察局:负责按照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7月18日中央纪委第77次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事故救援相关信息和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政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及液化气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铁办:负责西安市地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西安市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地铁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
市城改办:负责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行动。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天然气储存、管网的设施设备及公交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调集公交运力对受灾人员进行紧急转移。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
2.4.1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2.4.2 主要职责:
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全力组织抢险、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3 依据现场处置及救援需要,可成立以下工作组:
①现场指挥协调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②抢险组。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③安保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④医疗组。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⑤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⑥气象监测组。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⑦信息发布组。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监控。
除以上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他必要工作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赶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
2.5 专家组
市安监局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隐患排查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区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3.3.1 常态预警是指市安监局收到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红色预警(Ⅰ级):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3.2 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4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4.1 常态预警状态下,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及内容,参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3.4.2 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加强与毗邻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协调渠道,一旦毗邻市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有危及我市的态势,毗邻市能够及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态信息,发布预警,及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3.5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装备准备,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6 预警解除
3.6.1 常态预警。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后,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3.6.2 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核实情况后,随之将核实的情况在1小时之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书面上报事件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事故信息报送,应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为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制定相应应对方案提供参考和依据。
4.1.2 信息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⑥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件;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被困人员、控制险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安委会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区县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实施抢救处置,并将现场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事故发展态势,确定增加救援力量,指导应急救援高效有序实施。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事发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区县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 响应级别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5 应急终止
被困人员、受伤人员全部救出,受灾人员得到妥善安置,险情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状态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监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求,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4.6 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属地区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抚恤、救治、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3 总结评估和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市安委办及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开展过程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6.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事发地区县政府会同市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与防护。
6.1.1 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群众;
6.1.2 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6.1.3 跟踪对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的控制;
6.1.4 监测事发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6.1.5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
6.1.6 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由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机算计网络、数据处理、资源调度、语音视频、图像传输、办公设备、应急值守、安全保障等功能系统组成,实行与省应急平台以及区县应急平台连接共享,满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建立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6.3 技术装备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6.4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管、卫生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西安市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救援队伍,是突发事故灾难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相应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相关区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地铁、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尽快恢复损毁的道路、轻轨、地铁、铁路和相关设备设施,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处置事故灾难的指令后,要保障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7 社会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尽量保护事故现场,为保障救援顺利开展和事故调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必要时,武警西安支队予以协助。
6.8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保障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级各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各自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6.9 经费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级财力状况,每年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骨干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协调解决。
6.10 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县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功能较为完善的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教育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区县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7.1.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 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一次本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2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安监局。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安监局备案。
7.3 预案修订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有《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3号)所规定情形的,应及时修订预案。
8.责任追究与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区县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通讯录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40
1.1 编制目的 …………………………………………………40
1.2 编制依据 …………………………………………………40
1.3 事故分级 …………………………………………………40
1.4 适用范围 …………………………………………………41
1.5 预案体系 …………………………………………………42
1.6 工作原则 …………………………………………………43
2.组织机构与职责 ……………………………………………43
2.1 领导指挥机构及职责 ……………………………………43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44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48
2.4 专家组 ……………………………………………………50
3.监测与预警 …………………………………………………50
3.1 风险分析与隐患排查治理 ………………………………50
3.2 危险源监控 ………………………………………………51
3.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 ……………………………52
3.4 预警方式 …………………………………………………52
3.5 预警信息报告及发布 ……………………………………54
3.6 预警行动 …………………………………………………54
3.7 预警解除 …………………………………………………55
4.应急处置 ……………………………………………………55
4.1 预案启动条件 ……………………………………………55
4.2 信息报告 …………………………………………………56
4.3 分级响应 …………………………………………………57
4.4 信息发布 …………………………………………………59
4.5 应急终止 …………………………………………………59
5.后期处置 ……………………………………………………59
5.1 善后处置 …………………………………………………59
5.2 保险赔付 …………………………………………………60
5.3 总结评估和事故调查 ……………………………………60
6.应急保障 ……………………………………………………61
6.1 人员安全保障 ……………………………………………61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6.3 应急队伍保障 ……………………………………………62
6.4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62
6.5 经费保障 …………………………………………………63
6.6 交通运输保障 ……………………………………………63
6.7 医疗卫生保障 ……………………………………………64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4
6.9 治安保障 …………………………………………………64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7.预案管理 ……………………………………………………65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7.2 预案备案 …………………………………………………66
7.3 预案修订 …………………………………………………66
8.责任追究与奖惩 ……………………………………………66
9.附则 …………………………………………………………66
9.1 名词术语 …………………………………………………66
9.2 预案制定 …………………………………………………67
9.3 预案解释 …………………………………………………67
9.4 预案实施 …………………………………………………67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尤其是规范西安市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重要路段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破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含重伤,下同),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或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具体预案的启动标准请参见本预案4.1预案启动条件。
1.4.1 发生或可以预见发生的较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2 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3 跨区县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4 市政府领导认为事故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预案体系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要路段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构成。预案体系如图1.1所示。
QQ截图20171115095909.png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区县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抢险部门、应急救援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2.1 领导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市应急指挥部地点设在西安市应急指挥大厅。市应急指挥部下设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安监局和市应急办共同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市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预备役师
2.1.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②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③指导区县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④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①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②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③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④承担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协调联络工作;
⑤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整体工作;负责市级现场指挥部的搭建;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和危化品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负责组织调动有关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抢救方案;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调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保障、交通疏导管制、人员疏散;负责制定泄漏、火灾和爆炸事故抢救方案,对险情进行控制;负责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承担事故救援处置任务;负责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市卫计委: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方案,确定定点救护医院,确定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的调配,以及现场组织救护和伤员转移;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抢救方案,提出对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负责倒罐罐车、拖运车辆及相关设备、器材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保障工作,确保迅速、及时运送抢险人员、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向指挥部提出涉及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监测数据结果;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直管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水资源监测和应急救援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引发的水资源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危险化学品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刊发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市发改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市政局:负责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过程中保障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应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事故抢险的成品油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快速修复损坏的通信设备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畅通。
市总工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群众思想安抚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职工政治、经济权益。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救援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西安警备区、预备役师:负责制定驻市部队(防化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市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西安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制定事故现场的供电和用电保障方案,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用电安全。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天然气储存、管网的设施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调集公交运力对受灾人员进行紧急转移。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根据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及危害程度指定。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市级现场指挥部的搭建由市安监局负责。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与区县现场指挥部进行对接,做好现场指挥权的移交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全力做好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消除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处置的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①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调运应急物资装备。
②险情控制组:负责事故救援、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③警戒疏散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④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⑤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人员疏散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⑥气象监测组: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⑦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转移安置疏散群众,并对抢险人员和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物质保障和生活服务。
⑧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和媒体接待;负责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除以上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他必要工作组,组长和组员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赶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
2.4 专家组
市安监局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隐患排查治理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辨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 危险源监控
3.2.1 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统计分析;建立全市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登记、应急预案、专家组等数据库及现场监控系统。
3.2.2 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业、本辖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2.3 相关区县安监局和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掌握本辖区、本行业的危险化学品分布、重大危险源等基本信息,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送市安监局。
3.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
3.3.1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备案。
3.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路段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安监局。具体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执行。
3.3.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方式
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手段及上级文件通知政策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
3.4.1 监测预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利用西安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提供的信息,发布预警信息;
②市安监局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对有可能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③对因洪涝灾害、地基塌陷等自然灾害事故导致长输管线附属设施发生泄漏、下沉事故的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4.2 巡视预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根据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计划,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达到一定程度或一定数量时,发布预警信息;
②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监管职责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的隐患排查工作,将日常排查出的隐患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③根据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治理平台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4.3 综合预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根据国家、省政府或相关上级单位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及通知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②结合重要时间节点或时段,如两会期间、重大节假日等,及时发布相应通知或预警信息;
③根据以往事故出现的季节、月份、地点等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报告及发布
预警信息报告及发布程序及内容,依据《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分析,起草审定,确定发布范围,通过广播、电视、电台、微信、报纸等途径进行发布。预警信息流转程序如下:
QQ截图20171115100014.png
3.6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相关预警信息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预警行动和预警措施:
3.6.1 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3.6.2 联合执法。对相关生产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3.6.3 适时召开安全生产扩大会议、紧急会议;
3.6.4 所有应急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守,及时下发紧急通知;
3.6.5 检查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情况;
3.6.6 及时向相应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3.6.7 做好应急指挥大厅启用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要求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办公;
3.6.8 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3.6.9 其他与应急行动有关的单位做好相应应对工作。
3.7 预警解除
当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除以后,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解除。
4.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4.1.1 发生较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1.2 接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业监管部门、公安、卫生、交警、消防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请求;
4.1.3 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1.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泄露、火灾、爆炸事故;
4.1.5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碰撞、侧翻事故,导致道路中断的;
4.1.6 重要时间或时段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1.7 市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开发区)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警或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
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强化续报意识,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并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涉及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效果;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QQ截图20171115100121.png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基本响应和扩大响应。
4.3.1 基本响应
事件发生,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相关成员单位进驻应急指挥大厅,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2.3现场指挥结构规定,可成立若干小组),指挥救援。根据现场救援情况、现场指挥部反馈情况、各部门实际处置情况及相关新闻媒体报道情况,适时进行会商,解决现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抢险队伍、物资装备的调集、人员疏散范围的划定、舆论舆情的收集等。
市安监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对接和搭建,在救援的后期,指派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等相关后期处置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开展现场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落实相关指示和批示。对于现场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况,邀请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4.3.2 扩大响应
扩大响应是指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专业对口支援或需要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措施。当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进行扩大响应:
①事态无法控制或进一步恶化,救援范围较大、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或所需要疏散转移安置的人员较多,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
②上一级政府认为需要扩大响应;
③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如果采取的是需要上级政府专业部门支援的扩大响应,则指挥权限仍在市级。如果上级启动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并应将前期救援工作开展的情况,所取得的效果,仍待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向上级指挥部进行详细说明,并做好指挥权的移交,同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命令,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统一协调调度相应应急资源,开展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4.4 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4.5 应急终止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宣告应急结束:
4.5.1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
4.5.2 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4.5.3 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
4.5.4 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4.5.5 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结束,在彻底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赔付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
5.3 总结评估和事故调查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保障
6.1.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指挥人员、医务人员、消防人员和其它抢险人员应该配备专业防护用品(防毒面罩、防化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应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6.1.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
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及信息传递网络。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
6.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队伍主要由公安(消防)、市级有关部门下属专业抢险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抢险队伍组成。应急抢险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和演练,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和储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负责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运,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并做好维护和更换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库,形成布局合理、统一调配的全市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体系。
应急响应时所需的装备及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管理,应遵循“服务大局、服从调用”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必要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装备及物资。跨区县、开发区、跨部门的装备、物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
市、区县、开发区、常备装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企业常备装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6.5 经费保障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演练等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级财力状况,每年度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6.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交通运输工具准备、道路疏通、管制,伤员、抢险队伍、群众疏散和装备及物资运送等项工作,并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为应急救援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发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器材和专业医院。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县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功能较为完善的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9 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对各自负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1.2 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7.1.3 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年至少组织2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7.2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安监局。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应急保障单位、含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7.3 预案修订
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83号)的相关要求,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8.责任追究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应急救援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应急救援决策失误、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9.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制定权和修改权归市安监局。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
2.应急指挥大厅平面示意图
3.预警信息会商操作表单
4.现场应急处置基本程序
5.主要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1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
QQ截图20171115100241.png
QQ截图20171115100317.png
QQ截图20171115100350.png
QQ截图20171115101608.png
QQ截图20171115100429.png
附件4
现场应急处置基本程序
现场应急处置基本操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 3052—2015)进行,具体措施及程序如下:
现场指挥部成立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生产经营单位警戒隔离区域,抢救、撤离遇险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工艺控制、工程抢险、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时将现场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报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技术、物资支持、疏散公众等请求和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对应急救援进行指导,划定事故单位周边警戒隔离区域,根据现场指挥部请求调集有关资源、下达应急疏散指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了解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情况变化,对救援行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一、警戒隔离
(一)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
(二)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
(三)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
(四)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二、人员防护与救护
(一)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1.调集所需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2.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3.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二)遇险人员救护。
1.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2.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三)公众安全防护。
1.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
2.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
3.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采取简易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
三、现场处置
(一)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
3.有关生产部门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汽、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4.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车,避免事故扩大。
(二)泄漏事故处置。
1.控制泄漏源
(1)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单位应根据生产和事故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采取停车、局部打循环、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
(2)在其他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2.控制泄漏物
(1)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2)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3)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三)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1.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2.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四)其他处置要求。
1.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2.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3.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四、现场监测
(一)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测定风向、风力、气温等气象数据。
(三)确认装置、设施、建(构)筑物已经受到的破坏或潜在的威胁。
(四)监测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五)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五、洗消
(一)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二)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
六、现场清理
(一)彻底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
(二)对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
(三)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清洗,确保不留残液。
(四)对事故现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
(五)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六)若空气、水源、土壤出现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附件5 主要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