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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监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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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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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监办﹝2017﹞7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9-30生效日期:2017-09-30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2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范省安监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明晰各相关单位职责,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效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湘安监〔2015〕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建设,是指以省局及直属单位建设,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各类安全生产应用系统软件开发、集成和运维等全过程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导向、急用先行,统一归口、部门负责;上下联动、互联互通;明确版权、遵循标准;他方测试、严格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以全省信息化规划为指导,按照需求提出、预算编制、财务评价、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文件制作、组织招标、合同制定和签署、项目开发实施、第三方评测、项目整体验收、整合部署、推广应用、运行维护的顺序依次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安监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省安监局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制定省安监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推动信息化管理制度和项目建设,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省安监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是省安监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省安监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年度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方案,牵头组织和协调督促推进省安监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第六条 信息化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需求单位和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处室工作职责划分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处室)负责确定详细业务需求,配合开展预算编制、财务评价、招投标文件编制,参与项目合同制定,受权签署项目合同,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应用系统试点和推广。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提出技术标准,审核把关技术需求,全程指导项目实施,主导第三方评测、项目验收,并负责组织安装部署应用系统,督促落实运行维护工作。

  第九条 规划科技与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预算编制、财务评价、招标代理、第三方评测等服务采购,负责指导招标文件制作,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及相关服务的招标采购,承担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管,配合开展项目验收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程进行廉政监管,及时受理有关举报。
  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职能处室根据职能职责参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审批与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单位向信息化办提交经局领导批准的需求报告,信息化办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 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办按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意见,经规划科技与财务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把关后,提请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还需提请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信息化办组织、规划科技与财务处指导、需求单位参与,开展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招标、监理、他方评测等相关服务采购。信息化项目采购工作遵循《湖南省安监局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化办会同规划科技与财务处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求文件进行制作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由需求单位(需求把关)、规划科技与财务处(商务把关)和信息化办(技术把关)审核。

第五章 开发与验收

  第十五条 应当先择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信息化办提供项目服务合同格式文本,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提出业务需求,并商信息化办提出商务需求,经局法律顾问及相关处室审定后提交局长或局长授权代理人(一般为需求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通过采购确定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的开发设计方案,应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和保密要求,应严格执行各类有关信息化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包括设备使用说明、技术文档等。信息化办牵头组织需求单位、规划科技和财务处、承建单位、第三方评测机构进行验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监督。必要时,验收之前应当对项目试运行。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 运维与推广

  第二十条 信息化办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履行质量保修及维护责任,要求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或从其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1年内,信息化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目标、效益、作用、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办负责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的系统部署、网络保障、存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等。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系统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第七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形成的科研成果、著作权或专利权等,除特殊约定外,由省安监局所有。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呈批、预算编制、财评、合同、协议、变更记录、验收材料、技术资料、图纸、文档等,是记录建设过程、明确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档案,应收集齐全备案,除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归档外,信息化办全套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采购与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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