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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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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7〕2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7-06-07生效日期:2017-07-16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

  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废单位要落实固废管理精细化

  (一)重视源头减排。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减排、处置和贮存要求。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二)理清产废底数。应按当前生产实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基础。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号)要求,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严禁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对新建项目,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应分类分区贮存,不同类废物间应有明显间隔,严禁不相容、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四)依法委托处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在委托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严防二次污染;应详细核实经营单位资质,严禁委托不具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处置。转移前,产生单位应制定转移计划,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备并领取联单;转移后,应按照转移实际,做到一转移一联单,并及时向县级环保部门提交转移联单,联单保存应在五年以上。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探索联单电子化的管理模式。

  (五)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与管理组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一览表、污染防治责任清单,相关信息需在显著位置张贴,鼓励在企业网站予以公开。落实废物标识制度,对废物产生、包装与贮存场所等张贴相应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年度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及减少废物产生和降低危害性措施,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申报登记制度,结合环统逐年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废物种类、数量、贮存、流向、处置等信息;制定针对废物泄漏等情况的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危险废物相关知识培训。

  (六)严格全程管理。产废单位应围绕产生点、贮存场所、废物出入口以及废物运输路径的“三点一线”,落实规范的“固体废物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单位要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出入口张贴危险废物应知卡,明确废物信息与责任人,并建立废物内部登记台帐,实时登记废物流转信息。

  二、运输单位要落实贮运过程规范化

  (一)规范运输资质。运输单位要依法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获得危险废物的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要安装GPS、视频监控设备,与交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全程监控交接与运输情况。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由运输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了解掌握危险废物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交接管理。在废物交接环节,运输单位应按相应资质承运危废种类,并通过交通部门的行业监测平台形成托运人运单记录。转移联单要随车运行,规范交接登记,严防运输途中抛冒滴漏,不得将危废交由无资质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利用处置经营单位在接收时,要查验核对电子运单信息,查验转移联单的废物类别、数量等,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三、经营单位要落实利用处置无害化

  (一)严格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间申领一年期的经营许可证,在项目验收后申领五年期的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及经批准的环评、验收等文件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

  (二)强化入厂分析。要制定危险废物入厂标准,要严格按照入厂标准要求,接收危险废物,不得接收不符合入厂标准的废物。建立入厂分析制度,对所接受的危险废物定期开展分析监测,对废物分析情况要及时汇总分析,并建立“一厂一档”备查。对具有反应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要加大抽样检测频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内部管理。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记录制度,按照废物实际入厂、出库等转移情况,如实登记危废经营记录簿,做到废物的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利用处置记录相一致。要切实加强运行安全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生产经营废物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四)强化污染防治。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评、验收及经营许可中关于污染防治要求,妥善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防二次污染。要对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防破损,导致事故性排放。要制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自行监测。

  (五)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出入口”建设要求,在废物入厂口、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建立登记台帐、应知卡制度,并在企业内部“三点一线”等关键环节,设立视频监控,并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对新建企业,应将联网监控设备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鼓励经营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公开废物接收处置、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

  四、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

  (一)加快能力匹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地方工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方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组织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应根据辖区内产废实际,按照设区市“自我平衡”的要求,规划组织设施建设,并在设施选址、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摸底,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建议,当好决策参谋。

  (二)提升监管能力。各地要加强固体废物监管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做好国家级和省级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实现产废、转移、利用处置信息电子化管理。要运用好视频监控平台,建立与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链条式”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对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存档保留。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按年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对辖区内环境隐患突出的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执法,切实消除管理风险。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要在年初,通过部门网站公布执法检查计划;要定期对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要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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