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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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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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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7〕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1-05生效日期:2017-01-05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贯彻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依规完成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完成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各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的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备案。

  浦东新区范围内的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临港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各自的官网上设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的链接网址。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化工区和虹桥商务区内的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工作由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环保局负责。

  保密项目的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由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环保局负责,各区环保局应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各区环保局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公开(官方网站、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等),修订网上办事告知(办事指南、宣传手册、表格下载等),制作宣传单,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市环保局将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从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窗口服务、行风政风建设等方面指导各区环保局做好备案工作。

  四、依规做好落实工作

  各区环保局应当根据区域特点、环境敏感度、行业特性等制定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包括备案条件、备案途径、区域控制原则、工作流程、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等。各区环保局应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告知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办法》实施的平稳过渡。

  五、做好信息化工作的衔接

  本市统一使用环保部开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市环保局负责在本市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各区环保局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各区环保局及相关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区环保局应及时查看网上备案系统的信息发布情况,发现异常信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无关的信息或违反互联网相关管理规定的内容),应及时删除。

  六、其他

  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备案工作。

  2.根据《办法》规定,各区环保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申请,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备案的途径。

  3.各区环保局应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4.各区环保局应当将辖区内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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