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环保准入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环保准入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环办函〔2017〕2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01-04生效日期:2017-01-04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有效防治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行业环保准入要求通知如下:

  一、VOCs重点控制行业

  重点控制以下12个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锦纶、涤纶、氨纶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印刷(含长台丝印)、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含初级形态塑料、合成树脂制造以及溶剂型胶布、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二、VOCs重点控制行业区域划分

  将全市划分为VOCs重点控制行业禁止准入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一步严格VOCs重点控制行业环保准入。

  禁止准入区域:环城路范围内和各镇街中心区域(由镇街自行划定)。

  严格控制区域: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厚街、大岭山、寮步、长安、虎门等镇街。

  一般控制区域: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

  三、VOCs重点控制行业总量控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VOCs重点控制行业新增VOCs排放量的项目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制度,由项目所在镇街提供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确保逐步削减区域内工业VOCs的排放总量。凡未取得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暂停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差别化区域替代要求。禁止准入区域不再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2倍总量替代”。严格控制区域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2倍总量替代”,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1.5倍总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域建设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减量替代”。

  (三)总量调配原则。已通过规划环评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VOCs总量指标纳入区域规划环评核定总量中统一调配。禁止准入区域和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由本区域的镇(街)获得,一般控制区域镇(街)可通过本镇(街)及其他镇(街)调配获得,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所在镇(街)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足的,由市层面统筹调配。

  四、VOCs总量指标来源核定要求

  (一)总量来源认定。新增VOCs排放量项目的总量指标须来源于《东莞市镇街VOCs工业源排放清单确认函》的现役源企业,现役源企业通过提升、整治、淘汰等整治措施得到的削减量可以用于VOCs总量替代。

  (二)来源量核算。镇街可以通过核算对比现役源企业整治前后的VOCs排放量得到用于总量替代的削减替代量,核算方式有如下三种:1、直接采用企业环评报告核定的VOCs排放量;2、通过企业监测报告的VOCs浓度来核算VOCs排放量;3、通过企业环评报告中原辅材料用量进行物料衡算得到VOCs排放量。

  (三)项目审核及总量结算。涉及VOCs总量替代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可直接在各镇街所结算的VOCs余量中进行划拨。各镇街根据整治情况实时更新本辖区的VOCs存量数据以及根据本辖区项目审批情况实时更新VOCs余量数据,并按季度上报报表给市局。

  五、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治理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见附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要求,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中严格执行。

  附件: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pdf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内设置汽车充电桩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消防安全标志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