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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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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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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安健〔2016〕6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6-07-27生效日期:2016-07-27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5〕13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金属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安健〔2016〕59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监管,根据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测对象与内容

  (一)监督检测对象

  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金属冶炼和船舶修造各选取3家发生过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的用人单位,共检测12家用人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监督检测内容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监督检测方式及时间

  此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工作由省局委托部分具有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各地安监机构配合,预计在1个半月内完成。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工作是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及重点行业监管工作提供依据,是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市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开展好监督检测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选取1-2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作为重点,同步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大力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开展。

  (二)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的,用人单位要认真整改;对拒绝监督检测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检测和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结论负责。在检测中发现企业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应如实向安监部门反映。

  附件:开展监督检测的用人单位名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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