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安监局,相关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培训相关工作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规范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要遵循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
(一)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分级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区(市)县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各区(市)县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安全培训执法工作。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安全培训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培训执法工作。
(二)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培训制度。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为重点,将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培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做到“七落实、七到位”;健全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和落实企业师带徒制度,建立师带徒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建立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三)强化安全培训机构履行依纲施训职责。安全培训机构是施教主体,承担培训质量和效果的保障责任,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许可的业务范围,按照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严格依法(纲)施教,严格规范机构从业行为,完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效果评估、培训档案等制度,切实加强培训全过程管理,突出重点,严格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突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要健全完善安全培训暗查抽考、挂牌督办、通报公告、黑名单和责任倒查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制度,严格坚持对企业“十个必查”、“六个必罚”,对培训机构“七个必查”、“六个必罚”原则,切实做到监管严格,执法有力,有章可循。
(一)对企业坚持“十个必查”、“六个必罚”。
“十个必查”:一查安全培训责任保障体系“七落实、七到位”情况;二查制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情况;三查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四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及考核合格情况;六查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情况;七查除“三项岗位”人员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派遣工、实习生,参加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八查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九查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十查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以及落实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情况。
“六个必罚”: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二是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是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是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是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机构开展的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六是企业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的。
(二)对培训机构坚持“七个必查”、“六个必罚”。
“七个必查”:一查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二查从事高危企业安全培训时是否将教师、教学和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三查是否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四查培训机构将培训项目外包不具备培训条件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的;五查培训机构是否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以及培训档案等情况;六查教师授课教案、课件以及对教师开展教学评估等落实情况;七查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期间强化参训学员管理情况。
“六个必罚”:一是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的;二是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将培训项目外包的;三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四查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安全培训档案不规范的;五查培训教师不具备资格的;六查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三、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是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切实完善安全培训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安全培训检查标准;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安全培训执法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强化安全培训过程检查,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坚持到企业首查培训,督促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真正做到“七落实、七到位”;强化属地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培训机构规范安全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职责。
二是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市安监局每年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2次,适时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考试)情况进行巡查(考),并接受省安全监管局对我市安全培训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安监部门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将其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以高危行业企业为重点,建立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台账,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采取“四步两直”、暗查暗访以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了解(访谈)等方式,真正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培训中存在的不足和隐患,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
三是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信息互通。各区(市)县安监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情况会同执法检查数据报市安监执法支队。各级安监部门安全培训、安全监管、执法监察等有关内设处(科)室,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强化对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