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预防和遏制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暑降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站在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作业防暑降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强化问题管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切实解决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以及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不到位、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暑降温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管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暑降温的科普宣传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管,组织、督促相关机构做好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高温中暑医疗救治、职业性中暑诊断和鉴定等相关工作。
(二)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完善高温津贴政策制度;加强对开展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其它高温天气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高温、高湿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四)气象部门要加强高温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高温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五)市、区(市)县总工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者防暑降温、中暑急救、高温作业自我保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广泛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接受工会监督意见的用人单位,及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各级政府经济与信息化、建设、交通、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劳动保护。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各级安监、人社、卫生计生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对用人单位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的常态化监管。要加大高温季节、高温天气时段对建设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开展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管理、落实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和高温天气作业。要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暗访暗查,提高执法频率,强化跟踪检查。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采取各种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对口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问责。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利用全国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世界气象日等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