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局: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钱塘江流域制浆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11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杭州市:杭州市区、萧山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
(二)金华市:金华市区、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
(三)衢州市:衢州市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
(四)绍兴市:诸暨市。
(五)丽水市: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
二、标准名称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三、实施时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项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请各地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