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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导(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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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监规科〔2014〕2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04生效日期:2014-04-04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本市行政审批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完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我局将对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逐步推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安全评价“二合一”的审批方式,即:建设单位可就一个建设项目,委托具有双重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一份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安全评价“二合一”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据此做出审查批复。

  为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二合一”评价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预评价导则(试行)》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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