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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求职”难道是“自愿中毒”?

2011-11-16 11: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689 | 评论: 0 | 来自: 人民日报
摘要: 不管是否自愿,更不管是否有“生死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应有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即便工人是自愿的,即便当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若中毒,概不负责”,难道就真的与厂方无关吗? ...
  不管是否自愿,更不管是否有“生死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应有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最近几年,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华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名职工,通过自行体检,先后检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铅中毒,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病症。职工向工厂讨要医药费,却得到厂方回答:“你们明明知道这种工种会中毒,当初可是自愿求职。”责任被推得一干二净。

  即便工人是自愿的,即便当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若中毒,概不负责”,难道就真的与厂方无关吗?

  《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不管是否自愿,更不管是否有“生死约定”,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应有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遗憾的是,我们既没有看到厂方履行法律义务的作为,也感觉不到他们对职工生命健康权利的基本尊重与保障。法律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但根据职工们反映的情况,“华辉电源”建厂8年,除了早年组织过一次职工体检外,并无定期血铅检查或者建立健康档案。8年时间的“有法不依”,让原本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职工身陷职业病深渊,更让法律设定的企业义务和责任丧失殆尽。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失衡的劳资关系中,别说是“自愿求职”,哪怕是签一个“生死合同”,怕也会有人“自愿”。这种基于弱势地位或信息缺失的“被自愿”,却成为一些单位推脱责任的挡箭牌,背后凸显的依然是张海超“开胸验肺”式的痛楚与无力。不久前,在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讨论中,就有专家建议强化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要扭转目前这种失衡的劳动关系,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

  拿“自愿求职”作挡箭牌,还折射出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之难。近年来,从“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每一桩事件都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的软肋。有数据显示,我国有近四成职业病患者未获得赔偿。正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过低,职工的维权成本过高,才使得用人单位面对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职工时,依然能够拿出“自愿求职”的理由来糊弄搪塞。

  不难想象,那些因“自愿求职”而落下职业病的职工,将会面临多么苦楚的生活境遇。而这些用人单位,却在懈怠法律义务的同时打造另一种形式的“血汗工厂”。可见,对不履行职业病预防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引入高额赔偿机制,通过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当下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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