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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2011-11-7 12:1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5869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附着锚固作业的安全技术

  (1)建筑物预埋附着支座处的受力强度,必须经过验算,能满足塔式起重机在工作或非工作状态下的载荷。

  (2)应根据建筑施工的总高度、建筑结构特点以及施工进度要求等情况,确定附着方案。

  (3)在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时,要通过调整附着杆的距离,保证塔身的垂直度。

  (4)附着框架应尽可能设置在塔身标准节的节点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应设斜撑加固。

  (5)随着塔身的顶升接高而增设的附着装置应及时附着于建筑物,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按照塔吊说明书执行。

  (6)布设附着支座处必须加配钢筋并适当的提高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7)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除相应的附着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除附着装置。

  (8)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拆除附着装置。

  (9)附着装置的安装、拆除、检查及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并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1.2.5内爬升作业的安全技术

  (1)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超过五级时,应停止作业。

  (2)爬升时应加强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经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爬升过程中,禁止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除塔身底座的支承梁和支腿,并通过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同时要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使起重机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载荷。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一般不得小于3个楼层。

  (6)凡置有固定爬升框架的楼层的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做临时加固应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做临时加固。

  (7)每次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必须立即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成内爬式作业后,必须检查各部位是否固定牢固,爬升框架是否固定,底座支承梁是否紧固,楼板临时支撑是否妥善等,确认无遗留问题存在,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1.3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3.1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每间隔6m应设一个轨距拉杆,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 /1000,且不超过±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l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1.3.2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1.3.3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3.4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3.5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起重机,塔身上禁止悬挂标语牌。

  1.3.6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3. 7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修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3.8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1.3.9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1.3.10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1.3.11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1.3.12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的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1.3.13装有上、下两套操作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1.3.14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1.3.15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缓就位速度作业。

  (1)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2)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3)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加固;

  (4)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5)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6)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7)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有专人负责;

  (8)轨道式起重机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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