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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热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2011-10-27 13:4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9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青年报
摘要: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关涉劳动者切身利益,关涉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该部法律草案虽已进入二审,仍引起委员们的热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条认真 ...
  河南打工农民张海超因患尘肺病,诊治无门,维权艰难,最终不惜“开胸验肺”。这一事件将我国当前职业病防治的严峻态势显露无疑。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关涉劳动者切身利益,关涉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该部法律草案虽已进入二审,仍引起委员们的热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条认真审议,甚至“咬文嚼字”,讨论热烈。现将来自人民大会堂内的审议声音,原汁原味地予以呈现。

  把两个“物质”改为两个“环境”

  路甬祥副委员长: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环境还不是很理想,造成职业病多发,在诊断认定、责任追究、治疗以及赔偿等方面也容易引起争议。所以,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责任,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使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追究和赔偿有法可依,很有必要。提一点意见,第1条对职业病作了定义,规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建议把两个“物质”改为两个“环境”。虽然用“物质”也没错,但是用“环境”涵盖更全面,而且不会引起争议。粉尘和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是可以检测的,但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形态不能在体内检测到残留,如光、声、电、电磁波等致病。如遭受强光照射以后引起神经系统疾病,又如噪声环境易引起高血压、幻听等病症。因此建议改为“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环境和其他有毒、有害环境的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样规定就不容易引起争议,只要与职业环境相关而引起的疾病都可以被判定为职业病。个体与个体是不同的,有的人耐受性高,有的人耐受性低,在同样的工作环境中,有的人没有被引发疾病,但是有的人就可能被引发疾病,不能因为其体质弱、易过敏,在工作环境中被引发疾病,就不认定其为职业病,这是不合理的。

  “劳动者应有维护权益的机会”

  金硕仁委员:草案规定,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我建议加一句话,就是“劳动者及劳动者的近亲属”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为什么加这句话?因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多个用人单位会积极反映情况,但是也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报告情况。劳动者对劳动者自己的情况最了解,他们应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我接触过一些人,他们反映企业的领导不关心他们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得的一些病,想办理病退手续也不给证明,上访了几年也没有什么结果。劳动者应有维护权益的机会,他们有权反映情况,增加这些内容是必要的。

  “想办法让他们能够得到医疗保障”

  陈斯喜委员: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样规定会让相当一部分人得不到职业病的有效治疗,因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是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现在劳动者流动性很大,工作变动很大,职业病的发病不像其他病,不是今天干这个活儿明天就发病,它有个过程,若干年后疾病才显现出来,而医疗保险是按年度来的,这样只能申请民政部门的救助和医疗救助,救助的水平是很低的,满足不了治疗职业病的要求。对这部分人怎么办?我认为要很好地研究一个办法出来。比如医疗保险能不能专门对某几种职业病搞一种保险,将来发现了这个病可以享受专项医疗保险。现在农民工大量进城打工,年龄大了就回去了,这时候发病就找不到用人单位了,医疗保险也不存在了,就无法治疗。所以要想一些办法,让他们能够得到医疗保障。

  “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

  侯建国委员:从目前草案条文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第17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危害预防评价报告,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批准项目建设。第18条,也是明确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才可以施工。如果建设单位和企业违反了第17条和第18条的法律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第70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受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最重的才是停建和关闭。很明显,违法的成本太低,企业未批先建,被发现了,还有很多选择,最重的也就是停建和关闭。我建议,如果企业和建设单位违反了第17、18条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首先明确停产停建,根据情节轻重,再给予罚款、整改或关闭的惩罚。

  “工伤保险制度对隐性职业病患者过于苛刻”

  郑功成委员:我们国家已经处于职业病的高发期、群发期,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劳务输出量大的地方,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触目惊心。有的地方全村都是职业病患者,有的是一家有几人都是职业病患者,许多农民工因职业伤害导致身体、生存状况极为不良。通过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的监管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草案中规定了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但在现实中,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显性的工伤事故高度重视,对于隐性的职业病患者却过于苛刻,补偿力度不够。因此,如何对这同类性质、两种形式所导致的劳动者的身体伤害补偿更加平等和公正,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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