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七条。主要规范了电力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分类、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职责,调查组成员组成、事故调查期限,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比较,《条例》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下面就对《条例》的学习谈几点体会。 一、调整范围不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了规定,主要调整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条例》适用范围是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原则上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部门不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而《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首先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采用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负责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除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以外的事故由国务院负责调查处理之外,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不同 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而电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 四、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不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必须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由政府进行批复,各职能部门依据政府的批复意见进行处理。 《条例》则无政府批复这一程序,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电力监管机构)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五、《条例》突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一旦发生,会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电力安全事故,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事故损害,尽快恢复正常电力供应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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