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苯中毒死亡引出的一串问号
2011-6-22 09:32 |
发布者: LPF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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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前山裕元工业有限公司当了近12年制鞋女工的阿平,在2009年6月因职业性苯中毒死亡,阿平去世一年后,被确定为因工死亡,家属领到死亡赔偿金。去年10月,家属以索精神损害赔偿及
女工苯中毒死亡引出的一串问号
在前山裕元工业有限公司当了近12年制鞋女工的阿平,在2009年6月因职业性苯中毒死亡,阿平去世一年后,被确定为因工死亡,家属领到死亡赔偿金。去年10月,家属以索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费的名义将该鞋厂告上法庭,该案日前有了终审判决,被告裕元工业公司被判赔8万抚慰金。(《珠江晚报》)
家属既领到了死亡赔偿金,索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费的官司也胜诉,制鞋女工阿平苯中毒死亡的案件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是,我们应该从这个“个案”举一反三,许多问题应该从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思考,起码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答案:
一是,还有多少职工职业性苯中毒?这些情况,有没有进行体检以发现问题,采取治疗措施?我们不能总等到职工中毒死亡后才按保险条例进行死亡赔偿吧?
二是,工厂的劳动保护条件有没有改进?有关部门有没有对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检验并达标?
三是,职工对职业病的维权渠道是否通畅?对那些无良企业老板弄虚作假的恶行,政府是如何进行惩处的?
女工阿平苯中毒死亡还再次警示国家立法机关,赶快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正如在征求意见时公众所建议的,申请职业病鉴定和工伤死亡赔偿,都不应该强调由企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而应该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则应该有惩罚性规定。而从阿平的死亡案例可以看出,职业病死亡不仅应该领到死亡赔偿金,还应该由企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费。
我们不知道,要多少生命和鲜血才能换来公民的权利,才能换来法律的进步。但是,一个又一个阿平的尸体,必将垫高人权的高度和生命的价值,唤醒法律的良知,也应该让蔑视生命的恶行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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