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
关于对相关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答复,全文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形。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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