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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省消防条例》将消防违法纳入信用管理

2011-4-22 10:11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822 | 评论: 0
摘要: 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实施。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定。市公安消
新《江苏省消防条例》将消防违法纳入信用管理

     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实施。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定。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专家就一些新增和细化条款,结合本市现有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防火门不按规定常闭可处罚款

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解读:上海“11·15”高楼火灾,让大家认识到“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在火灾逃生中的重要性,也唤起大家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环境的忧虑。

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多次发现,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灭火器过期、疏散标志不起作用等消防设施不达标现象;一些宾馆、娱乐场所的防火门,为了所谓“防盗”和“便于管理”常常处于“铁将军把门”的状态。设置自动关闭的防火门,在实际检测时也往往达不到“自动关闭”的要求,必须要手动操作完成。调查显示,因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处于关闭状态,导致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人员在火场中窒息死亡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

新条例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房东对租客有监督责任

条例规定: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因为出租房发生火灾,赔偿责任不清而最终告上法庭的案例近几年时有发生。消防部门发现,很多租房者家中起火后,责任认定成为一个难题,如果同屋居住多个租住人,这样的矛盾更加突出。今年4月上旬,张家港一户出租的民房发生火灾,其中一名租户的房间起火,不但将自己居住房间的房顶烧穿,还烧毁另一名租户和房东房间的部分物品,目前三方正为赔偿问题争论不休。

新条例不仅对租房者的消防责任进行明确,同时要求房东要监督房客的消防安全职责,如监督承租人是否将租用的小区车库作为生产、经营的场所或在内储存瓶装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消防部门提醒,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最好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保修期满消防维护业主买单

条例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解读:小区消防设施损坏,谁来维修和承担费用,这个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个难题。小区物业认为消防设施是为大家服务的,维修费用该由业主负责,而业主则认为,物业的服务内容应该包括消防设施的维修,其结果往往是争执处于胶着状态,而消防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给小区环境带来威胁。

今年5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这个问题的解决将彻底明朗化。因此,消防部门提醒市民,在住宅区和其他公用建筑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工具需配备逃生器材

条例规定: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解读:去年7月,无锡发生隧道汽车火灾,死伤几十人,过后网友对该汽车有无配备必要逃生器材展开大讨论。公共交通工具的火灾有其独特的特点,以公交车为例,起火后火势蔓延特别迅猛,往往数秒内席卷全车,封住车门,稍有犹豫就丧失良机,所以公车上有无配备消防设备如“消防锤”,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条例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有关消防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填补了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的“漏洞”,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一道消防安全保障。

各区设立消防防灾教育场馆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解读:2010年,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火灾事故,人们对消防安全培训的渴求达到历史新高。消防部门的调查显示,很多居民期望有权威部门提供防火、灭火、自救的消防安全培训。

5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消防条例》首次对消防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在市民的消防安全培训体系中将扮演重要角色,事实上,发达国家如日本,类似的防灾教育馆一直是社会防灾教育的一个有效补充。

目前,我市金阊区、园区、常熟、张家港的消防教育馆已经建立并对外开放。以园区消防教育馆为例,馆内设置了火灾案例、科普知识、心肺复苏、火灾隐患查找等多个消防培训模块,采用声、光、电等高科技手段,使参观者在“身临其境”中掌握消防知识,自去年3月开馆以来,已接待各类参观者近万人,社会反响非常好。

消防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情况。信用征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

解读:新条例确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消防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消防管理信息的范围,如火灾隐患、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等。利用公众舆论监督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征信机制、社会公告等形式来制约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制约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新条例施行后,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和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放贷等重要经济行为直接挂钩,这一定程度震慑了相关责任人。

新建高层建筑配备自救器材

消防条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解读:上海“11·15”高楼火灾发生后,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得到民众特别是高层民宅居民的关注。消防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的高层住宅居民,依然没有配备必要消防器材。“火灾发生的几率很小”,依然是大部分人的想法。

新条例实施后,新建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原则上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如灭火器,逃生绳索、手电筒或防毒面罩等器材,同时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简单易用的逃生自救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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