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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通报山西“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

2011-4-15 10:36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129 | 评论: 0
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二〔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
安监总局通报山西“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二〔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3月29日11时40分左右,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的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洗选、焦炭、生铁、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对自备发电厂9号锅炉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因煤气未有效隔离而泄漏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导致煤气泄漏事故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经初步调查,此次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检查不彻底、排除隐患不及时以及施救措施不当等多方面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该起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煤气的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冶金、焦化等涉及煤气的企业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要求,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对煤气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各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设备设施的监测监控、检修维护,防止泄漏;要强化对设备检修、技改施工过程中煤气的管理,制定专门的方案并认真实施,对关键设施、关键部位,要严格检查,确保安全作业;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彻底排查消除隐患。

  二、加强自备电厂安全管理。自备电厂多为冶金、焦化等企业的副业,规模较小,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各地应予以重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设有自备电厂的冶金、焦化等企业,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部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使自备电厂与主营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步发展;各地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自备电厂的安全监管,督促自备电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确保安全发电。

  三、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在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存在窒息、中毒或爆炸等危险,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等要求,严格组织施工,落实隔离措施、作业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现场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安全监护以及个体防护用品准备等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四、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各地要督促企业认真分析本单位生产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熟知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危害因素不明或防护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确保施救工作快速、有效、科学、安全。

  五、严格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各有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认真组织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监督落实,更要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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