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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告、瞒报事故,3家单位被罚36.5万元!

2025-3-2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9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未按规定报告、瞒报事故 近日,国家铁路局公布 3家单位处罚信息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站 行政处罚11万元
         未按规定报告、瞒报事故ehs.cn

近日,国家铁路局公布

3家单位处罚信息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站
行政处罚11万元


2024年8月18日,梅钢专用铁路(宁芜线古雄站接轨)K7+150处发生一起路外相撞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站未按规定报告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调度所。上述行为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5年3月18日,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站古雄站值班员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2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京科发电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10.5万元


2024年9月13日,内蒙古京科发电有限公司瞒报一起铁路交通一般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近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第(四)类第47条较轻阶次之规定,对内蒙古京科发电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燃料分厂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集二线二连车站
行政处罚15万元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2024年5月12日,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二线二连车站发生调车脱轨铁路交通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连车站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日前,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二连车站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瞒报事故信息的3名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6000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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