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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租不管?一案双罚!

2024-8-1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42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5月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工贸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单位相关资料,发现该单位作为出租方与某木业公司和某家具制作公司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中也未涉 ...
案情概况





2023年5月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工贸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单位相关资料,发现该单位作为出租方与某木业公司和某家具制作公司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中也未涉及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工贸公司处1.5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0.3万元罚款。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工贸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本案作为工贸行业“一案双罚”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涉公司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经济利益轻安全,仅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租了之,只租不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履行相关的协调管理职责,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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