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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12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4-1-22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267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一、环境保护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2、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 ...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目标

(三)主要目标。

到2025 年,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较2021 年分别提高5 个百分点、0.5 个百分点,燃煤电站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燃煤小锅炉淘汰取得积极进展,废旧锅炉规范化处置和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提升。

到2030 年,工业锅炉产品热效率较2021 年提高3 个百分点,平均运行热效率进一步提高;新建大型电站锅炉最低稳燃负荷满足电站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要求,存量燃煤电站锅炉节能降碳和灵活性改造取得积极进展;锅炉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了解


二、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1-10

2023-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定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了解

危险货物托运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托运人应:

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记录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情况。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1-10

2023-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定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了解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托运人应:

制定应急方案;

采取有效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

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

与修订前相比,没有了限期改正的机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1-22

2023-11-2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一)开展使用安全管理自查自改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使用安全管理自查自改(2023年10月至11月)。


  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强化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一是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消除。二是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载货电梯(含非商用汽车电梯),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主要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客流高峰时段,应安排专人在关键位置加强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使用单位:
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
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强化关键部件维护保养

(二)强化关键部件维护保养(2023年10月至11月)。


  维保单位要切实提升维护保养工作质量,保证电梯安全性能。一是结合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认真做好原有维护保养项目,同时增加一次电梯反绳轮(含防脱槽装置、轴承、固定零部件等)、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的维护保养以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在16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额定载重量在30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应在轿厢内装载额定载荷,以检修速度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二是逐项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留存上述增加维保项目的相应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备查,并及时传递、报告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维保单位:

认真做好原有维护保养项目;

逐项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1-22

2023-11-2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了解

动火作业的定义/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了解

动火作业

第四条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严格落实作业票制定

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监控视频、动火作业票由矿调度室统一连续编号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包括:

监控视频;

作业票。

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应当强化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安全条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现场作业监控等情况。

上级公司应强化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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