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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12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4-1-22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264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一、环境保护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2、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2、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安全生产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0、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2-29

2024-03-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下列情形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下列人员可能被追刑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消防机构的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追刑责。

事故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可能被追刑责。

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2-29

202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是企业。

消耗臭氧层物质无害化处置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维修、报废产生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应回收、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在线监测

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下列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
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

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罚款的金额上限提高了,处罚的力度加大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1-30

2023-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五)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引导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

下列工业和装备将被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
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
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七)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的项目被限制。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2-27

2024-02-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目录(2024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了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11-29

2023-1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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