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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3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4-20 21:2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815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1、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3、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4、关于做好2023年六五环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3、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4、关于做好2023年六五环境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二、安全生产

1、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2、化工企业作业安全分析(JSA)实施指南(T/CCSAS 025- 2023)
3、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春节后复工复产和春季检修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
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8、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4/1

202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总量控制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黄河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需要采取总量控制措施。

新改扩排污口审批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黄河流域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需报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名录内的企业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了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3-01

202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做好2023年六五环境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宣传主题

一、聚焦宣传主题


  2023年六五环境日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紧扣宣传主题,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相关宣传工作。各地不另设六五环境日主题。


  各地区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精神,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以广泛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核心任务,以展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成就、讲述全社会参与美丽中国建设生动故事为重要内容,弘扬生态文化、培育生态道德,促进全社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投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了解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3-13

2023-0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了解

法律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了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4-04

2023-07-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了解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质量安全总监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销售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一)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单位;

  (二)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单位;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

  (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五)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

  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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