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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1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3-31 14:5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89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环境保护 1、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3、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安全生产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3、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二、安全生产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
2、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的通知
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3/1/18

2023/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tistics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了解

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第九条 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统计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应安装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3/1/3

2023/1/3

生态环境部 中央文明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MEP,CCO,NDRC,MOE,MOST,MIIT

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ion Plan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三)主要目标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了解

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八)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 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生态环境部负责)

12. 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噪声源管理。

实施重点企业监管

(九)实施重点企业监管

13. 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负责)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需要获得排污许可证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十)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14. 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2023年5月底前,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的要求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5. 落实管控责任。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噪声防治责任。

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十一)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地方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3/1/13

2023/1/13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Procedures for Identification of Solid Waste Attributes for Imported Goods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二)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时,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情形。

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及机构因工作需要,需委托鉴别机构开展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进口疑似固体废物的货物的企业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鉴别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海关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3/1/17

2023/1/1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General Department of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关于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Key Tasks for Electric Power Safety Supervision in 2023"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设立的目的

第二条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 年。

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3/1/7

2023/1/7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Comprehensive Group of Joint Defense and Joint Control Mechanism of the State Council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lan for Novel Coronavirus Infection (10th Edition)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四、个人防护与宣传教育

四、个人防护与宣传教育

(一)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公众遵守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保持社交距离、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疫情严重期间减少聚集,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3岁以下婴幼儿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品和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三)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防疫的基本行为准则。

七、传染源管理

七、传染源管理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实施分级分类收治;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二)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自我照护,其他病例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三)感染者居家期间,尽可能待在通风较好、相对独立的房间,减少与同住人员近距离接触。感染者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如需外出,应全程佩戴N95或KN95口罩。

(四)感染者要做好居室台面、门把手、电灯开关等接触频繁部位及浴室、卫生间等共用区域的清洁和消毒;自觉收集、消毒、包装、封存和投放生活垃圾。社区应针对感染者产生的生活垃圾,采取科学收运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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