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2 工厂装卸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入甲、乙类厂(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b)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c)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 进入甲、乙类物品厂(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厂(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e)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厂(库)区、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f) 厂(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应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g)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h) 厂(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i)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6.9.13 工厂电气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库)房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b) 生产、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厂(库)房,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c) 厂(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 m; d) 厂(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刚性塑料管保护; e) 厂(库)区的每个厂(库)房应当在厂(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f) 厂(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g) 厂(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h) 厂(库)房的电器设备,应由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6.9.14 工厂火源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区域的人员,应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b) 厂(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厂(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c) 厂(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d)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e) 厂(库)区以及周围50 m 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9.15 工厂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b) 厂(库)房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c)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消防救援机构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d) 厂(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严禁堆放物品。 6.1.3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防火巡查制度、灭火应急预案并责任到人。 6.1.4 建筑施工中,从事电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时应在施焊点近处的一侧或两侧使用隔火挡板,阻止电焊飞溅火花点燃可燃材料;工地严禁吸烟;工地严禁擅自实施各种形式明火作业,动火前应经过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配置施工现场监管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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