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1年4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4-1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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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4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4/9 | 2021/4/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工作方式 | 电梯使用单位组织维保单位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排查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生产的DZS800、DZS900、DZS350、DZS200等系列制动器,以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电梯所配置的鼓式制动器。维保单位要及时与电梯制造(改造)单位联系,核实电梯制动器类型和型号,确定纳入排查治理的范围。电梯制造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1.关于拆解保养鼓式制动器电磁铁。电梯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指定专职责任人,对照本单位销售清单,制定专项排查治理方案,通过单位网站公示或寄送等方式,公开排查治理范围内电梯鼓式制动器维护保养技术文档、电磁铁拆解清洗过程演示视频、专项排查治理方案等材料,并指导维保单位做好制动器拆解保养和安全性能确认。对于拆解需要专用工具的,电梯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免费提供专用拆解工具。对于电梯制造单位已明确免拆解的,由电梯制造单位免费进行一次现场专项检查和确认。 2.关于更换鼓式制动器松闸顶杆。对采用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的制动器,电梯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向使用、维保单位免费提供配套铜质等非导磁材料松闸顶杆,并指导维保单位对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进行更换。本次制动器松闸顶杆更换的施工类别属于一般修理。 | 电梯使用单位组织维保单位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 四、工作要求 | (一)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要落实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维保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按期完成鼓式制动器排查治理工作。电梯制造(改造)单位要积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跟踪指导,密切配合、指导使用、维保单位实施整改,根据需要对相关维保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保证现场作业的安全、有效。对属于本次专项排查鼓式制动器范围内的电梯,如其制造(改造)单位已注销的,相应驱动主机制造单位承担上述工作职责。 (二)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作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结合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对本次专项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制动器,逐一查验电磁铁拆解保养过程和松闸顶杆更换的视频或照片等见证材料。对未落实本次专项排查治理要求的,要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中附件A第1.4(2)项的要求,对维保单位的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待维保单位整改后,方可实施复检。对于已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承担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电梯检验机构不得以本次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名义加收任何费用。根据相关单位的需要,电梯型式试验机应当提供技术支持或咨询帮助。 | 电梯使用单位,按期完成鼓式制动器排查治理工作; 电梯制造(改造)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整改质量把关。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4/27 | 2021/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试收费 |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向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用于国家层面的考试基础能力建设、考务管理等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各省级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地方考试成本支出。
二、应急管理部委托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作为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承担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从2021年7月1日起收取考务费,具体标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元/人科,实际操作考试3元/人科(工种)。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 了解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4/6 | 2021/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总体要求 |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 守法模范企业有机会被纳入正面清单 | 三、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 | (六)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七)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启动条件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鼓励探索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按规定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填报。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本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对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认为还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八)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 | 守法模范企业的福利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4/28 | 2021/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企业了解适用于自己企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4/19 | 2021/4/19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主要目标 | 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如下: 能源结构。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000亿千瓦时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8%左右。 供应保障。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2亿吨标准煤左右,石油产量1.96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2025亿立方米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1亿千瓦左右。 质量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提升至4100小时左右。 科技创新。能源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关键装备、关键产品的自主替代有效推进。聚焦能源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要,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 体制改革。实现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地区更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稳步扩大现货试点范围,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健全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相衔接的电力市场体系。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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