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2022年3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2-6-30 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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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2年3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环境保护 | 无 | 1、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的通知 | 安全生产 | 无 | 6、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农药管理条例 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12、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2年第1批 总第9批)的公告 1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3/10 | 2022/3/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C |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Key Work Related to The Reporting &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 2022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 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需要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 | (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 |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将会面临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 |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 (五)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核查结果,将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附件3)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书面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 了解 | 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 | (一)组织其他行业企业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 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需要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3/3 | 2022/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C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vy Metal Pollution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防控重点 |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重点区域。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鼓励地方根据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污染状况,确定上述要求以外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 | 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将面临总量控制 | 三、主要目标 | 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 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3/17 | 2022/3/17 | 国家能源局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Notice of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on the issuance of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Energy Work in 2022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三)主要目标 | 增强供应保障能力。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4.1亿吨标准煤左右,原油产量2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2140亿立方米左右。保障电力充足供应,电力装机达到26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07万亿千瓦时左右,新增顶峰发电能力8000万千瓦以上,“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2.9亿千瓦左右。
稳步推进结构转型。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7.3%左右,新增电能替代电量1800亿千瓦时左右,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2.2%左右。
着力提高质量效率。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虑,并留有适当弹性。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 | 了解、参考 |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3/29 | 2022/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ecurity Services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保安培训单位 |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保安培训机构的门槛低了,不再要求是保安服务公司; 培训师资的要求也降低了,不再有学历和资历上的要求。 | 保安培训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从事保安培训,需办理备案手续,不再要求获得“保安培训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删除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培训‘’的处罚,保留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处罚条款。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3/29 | 2022/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nsport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货运经营登记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关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登记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登记机关有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3/29 | 2022/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农药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Pesticide Control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农药申请登记 |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删除了新农药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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