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2022年2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2-6-30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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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2年2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环境保护 | 无 | 1、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2、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3、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安全生产 | 无 |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5、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 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2年度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9、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10、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2/3 | 2022/2/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引导改造升级 | 对于能效在标杆水平特别是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积极推广本实施指南、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等提出的先进技术装备,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公辅设施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 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将面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的改造。 | 二、加强技术攻关 |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创新资源,推动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推动能效已经达到或接近标杆水平的骨干企业,采用先进前沿技术装备谋划建设示范项目,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 能效已经达到或接近标杆的企业 | 三、促进集聚发展 | 引导骨干企业发挥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通过上优汰劣、产能置换等方式自愿自主开展本领域兼并重组,集中规划建设规模化、一体化的生产基地,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构建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发展格局,不得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鼓励骨干企业开展本领域兼并重组,规模化建设。 | 四、加快淘汰落后 |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要求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装置。对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且难以在规定时限通过改造升级达到基准水平以上的产能,通过市场化方式、法治化手段推动其加快退出。 | 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将面临改造升级或者退出的选择。 |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2/14 | 2022/2/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 卫星定位装置 |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 车辆生产企业应为相关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 联网联控系统 |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 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 | 专职监控人员 |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 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 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监控。 | 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 |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 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2/11 | 2022/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 |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 了解 |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 员工应持证上岗 | 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 有关岗位的员工应当持证上岗。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2/9 | 2022/2/9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三、严格矿山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 |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矿山复工复产关口,摸清停工停产矿山底数,严防矿山瞒报谎报停工停产情况逃避复工复产验收监管。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系统及巷道遭到严重破坏、封闭井口(采区)的停工停产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得复工复产;矿山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对矿山隐蔽治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通风、排水、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及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 | 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煤矿,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复产。 | 四、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矿山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行为,严厉打击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矿山,督促企业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切实管控各类安全风险。要强化对保供煤矿的检查指导,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接续紧张未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煤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矿山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研判,精准治理,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 矿山企业将面临复工复产的执法检查。 擅自开工将面临查处。 | 二、严格做好矿山复工复产准备 | 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人员返岗情况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研判,对节后返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强化返岗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各专业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对各系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认真检查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瓦斯抽采、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等系统,确保重要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各类隐患治理到位。矿山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各类重点人员要到岗到位,进行密闭启封、煤仓清理、动火作业、登高作业、重物起吊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严防在矿领导不到岗、重点人员不齐、隐患治理不到位、生产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设施不完好等情况下,违规复工复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 矿山企业应开展复工复产的安全风险研判,制定复工复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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