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2021年9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9-1 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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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1年9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安全生产 | 无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的公告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国际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环境保护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9/13 | 2021/1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从业条件 |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 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从业条件 |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范围 |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范围。 |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 |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 |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质量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 |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书面结论文件 |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 文件需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在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维保机构的信息。 |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应禁止的情形 |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了解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9/13 | 2021/9/13 |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硝酸铵建设项目的审批 |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 新建硝酸铵建设项目的审批会更严格 | 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pH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T 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 硝酸铵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要求,建立完善检测制度; | 硝酸铵储存 |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6.5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零库存”运行等减少储存量的措施。 | 硝酸铵的存储库房应满足要求。 | 硝酸铵储存 |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硝酸铵溶液储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4.2.3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 硝酸铵的溶液储罐应满足要求。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五、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销售硝酸铵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企业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购买单位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 |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9/11 | 2021/9/1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总体目标 |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能耗双控制度更加健全,能源3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到2030年,能耗双控制度进一步完善,能耗强度继续大幅下降,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能源结构更加优化。到2035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有力支撑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目标实现。 | 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9/1 | 2021/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推动政府和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推动各地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省(区、市)组织开展为主。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生态环境部抽取部分省(区、市)进行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按照评估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情况。 |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将面临省市组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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