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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2021年7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7-1 11: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96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1年7月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安全生产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6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1批总第4批)的公告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的通知

8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10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12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

 13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

 14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7/19

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建设单位明确建设工程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7/25

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可燃性粉尘和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定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了解

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涉爆企业需要具备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涉爆企业需要明确各级人员的防爆安全工作职责;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涉爆企业需要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
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 。

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涉爆企业需要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涉爆企业需要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涉爆企业需要定期组织演练 。

危险印因素辨识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涉爆企业需要定期组织粉尘爆炸危险印因素辨识;
涉爆企业需要在粉尘爆炸危险较大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爆企业需要落实变更风险评估

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涉爆企业需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涉爆企业需要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要求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要求;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应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

除尘系统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粉尘涉爆企业的除尘系统应符合要求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粉尘清理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粉尘涉爆企业需要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

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7/5

2021/10/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矿山规模等级划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中的分类表执行(见附件)。

了解

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发包单位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监督检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机制。

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 

第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项目部按规定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7/1

2021/7/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主要目标 

(三)主要目标。到2025 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更加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到2025 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 年提高约20%,单位GDP 能源消耗、用水量比2020 年分别降低13.5%、16%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纸利用量达到6000 万吨,废钢利用量达到3.2 亿吨,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2000 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产量分别达到400 万吨、1150万吨、290 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5 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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