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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支持起诉海洋生态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7-2 10:50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785 | 评论: 0 | 来自: 今日头条
摘要:6月26日,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中山市检察院支持该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的彭伟权等人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事务 ...

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的彭伟权等人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事务费用共计782万余元,袁茂胜在74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EHS.CN)


据悉,该案是2017年7月1日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提起诉讼的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6年7月至8月,冯喜林、彭伟权、何伟生、何桂森共同商议,联系船主袁茂胜从东莞市中堂镇码头运输废弃胶纸至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北堤围垦实施非法倾倒。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垃圾倾倒对土壤和周边的地表水造成严重的污染,垃圾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使得鱼类易于得病和死亡,给渔业造成重大损失,人体若食用此类受污染的水产品,也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巨大风险,垃圾渗滤液进入受纳海水后将对海水造成严重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被打乱。根据鉴定,此次污染事件导致相关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近800万元。


此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彭伟权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6年12月,中山市检察院督促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彭伟权等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牵头中山市公安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联合成立海洋公益诉讼工作小组,多次就案件被告范围、法院管辖、起诉时间等事项进行研讨,形成会议纪要,并应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请求,在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中予以支持。同时,整合内部资源,多部门协同作战,联合公诉部门制订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污染来源、完善责任链条,技术部门利用航拍技术勘查现场。


2017年7月,中山市检察院抓住民诉法修法时机,向广州海事法院支持起诉。此外,为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防止海洋环境受到进一步破坏和次生危害发生,该院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防止和减轻损害的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污染物。该局采纳建议后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清理。


今年4月,广州海事法院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中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出庭担任支持起诉人,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担任审判长,中山市司法局为彭伟权等被告指定了法援律师。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中山市检察院指派全国民行检察业务能手两次参加庭前会议,协助原告向法院廓清事实,明确争议。


庭审中,叶祥考围绕原告是否合格、被告是否遗漏、共同侵权是否成立、损失诉求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最后对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意义作阐述,对被告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庭教育。彭伟权等被告及法援律师对环境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725589.78元,被告袁茂胜在353297.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伟权等4人连带赔偿环境功能损失费3531748.5元,被告袁茂胜在334915.7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伟权等4人连带赔偿鉴定评估费35万元、检测费192800元、律师代理费两万元,被告袁茂胜在53370.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案的成功办理向社会彰显了检察机关在解决海洋突出问题、加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动海洋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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