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近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拟推安全总监制度。(EHS.CN) 烟花爆竹、渔业生产等 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据了解,《意见稿》共57条,分为总则、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等十章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界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认定、人员配备等方面加以规范和明确。 其中,对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意见稿》规定,根据生产危险性系数、事故发生概率、事故损失规模等因素,根据深圳市实际,将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纳入监管重点。 安全总监应具备 法律相关从业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设定安全总监制度,即规定在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安全总监?《意见稿》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从业资格。除了上述单位外,《意见稿》还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对于安全总监的待遇,《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安全总监应当享受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违规生产经营单位 会被“双罚” “事故事件追溯制度是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如果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能做到对每一起事故事件追溯到各流程各环节,及时将追溯分析出的问题转化成头脑中的经验、肢体上的行为,那么,事故事件重复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此,《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此外,《意见稿》还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双罚制,即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又对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罚款上限提高到五万元。此外,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 建议方法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9日前,通过以下3种形式提交意见: 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ay@fz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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